德霖侵权被判赔偿52万 丸万高尔夫胜诉
作者:lucy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08-01 浏览 1

本公司诉被告北京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于2011年4月2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282号],就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北京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丸万株式会社的第563539号“maruman” 、第953622号“VERITY” 、第3725892号“SHUTTLE” 和第G901893号“CONDUCTOR”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 被告上海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丸万株式会社的第563539号“maruman” 、第953622号“VERITY” 、第3725892号“SHUTTLE” 和第G901893号“CONDUCTOR”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被告北京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法制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丸万株式会社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费用由被告北京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4. 被告北京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丸万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0万元; 5. 被告上海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丸万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6. 被告北京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被告上海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向原告丸万株式会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驳回原告丸万株式会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7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丸万株式会社负担6,144元,由被告北京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丸万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霖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丸万株式会社

原文链接地址: 丸万株式会社关于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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