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高尔夫球规则中的公平
作者:golfsh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3-08-23 浏览 2
博友来电提到一个案例,讨论了很久,涉及到不少非常有意思的规则观点。 同组两人的球都进了沙坑,其中一位想当然以为一个球是自己的球,抄杆就打,刨了四杆才刨上果岭;到了果岭一看,不是自己的球! 从规则角度来说这种情况倒是不复杂:打错球,罚2杆,对错球的击球都不计算杆数,必须用正确的球纠正错误(在沙坑中重新打自己的球)。 这位博友对规则问题本身也是很熟悉的,对于笔者说的判罚方法并无异议,但他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和笔者来讨论:这样判罚是不是有失公正?因为当事人已经在沙坑中刨了四杆,等于测试了沙坑的状况,再从沙坑中击球时肯定会得益。 博友的意见是(非从规则本身而言):打错球罚2杆,另外还应该把已经打了的四杆都计算进去,这样才更公平。博友还强调:当事人本来应该先辨认球后再下手,既然没有辨认(或不去辨认),就不应该只是罚2杆这么便宜,因为在沙坑中多打的那几杆有明显得利,不计算杆数太便宜了。 由此引申开来,我俩在电话中进行了很长时间的交流和讨论,涉及的话题和观点也很广。 笔者说,个人理解规则的立意应该是这样:造成打错球的原因有很多,最终都是归结到没有在击球前确认是自己的球,当然必须由球员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打错球的行为是规则不允许的,规则认为总共给予两杆的处罚足够了,打错球本身的杆数不计算,但是必须纠正错误。 笔者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虽然当事人确实是在沙坑中多刨了好几杆,但第一不见得这样就真的获得了多少额外利益,第二他认为是在正常打自己的球,并不是测试沙坑状况,而且谁也不会为了测试沙坑状况而去故意多打几杆。 规则12-2:打正确的球是球员自己的责任,球员应该(should)在自己的球上做好标记。 当事人没有先辨认自己的球固然是有问题,但这不是规则要求球员必须(must)做的;当事人已经为自己的马虎(没有先辨认球)造成的后果(打错球)付出了代价(罚2杆),这个惩罚已经足够了。 博友认为,如果不是多刨了那几下,而是当事人打了一杆后且球还没有出沙坑便发现打错球了,罚2杆再回去打自己的球,可能要好几杆才能把球打出沙坑;现在当事人多刨了几杆,对沙坑状况已经很了解了,如果还是只罚2杆回去打,很可能一杆就把球打上果岭——这不是得便宜了么? 笔者很好奇的问:要是按NT,这种情况你们会怎么算? 博友说:打了几杆算几杆,打错球再加罚2杆,也不用再回去打自己的球了。 笔者笑了:那也太狠了吧?如果你非说我在沙坑中多刨几杆得利了,最多再多算打错球的那一杆呗,怎么能都算上? 博友说:只算一杆不公平! 笔者说:那也不是你说公平就公平啊! 由此又转到关于NT的适用性讨论——NT真的就最公平、不会引起争议么? 笔者说:先不说合适不合适,说到底,NT最多就是一种商议性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约定”;如果开球前把所有(或绝大部分)可能遇到的情况怎么处理都商量好达成一致,那没有问题;问题是怎么可能做到先都商量好呢?球场上谁知道会出现什么情况?遇到事先没有商议好的就只能临时商议,临时商议就会牵扯到当时当景的具体条件,甚至还包括各方当事人当时的心情。 像这个打错球的情况,总体上还是小概率事件,打NT的恐怕一般不会先就打错球如何处理商议吧?——俺基本没有打过NT,这个结论没什么把握。如果是按博友说的打错球的杆数都要算,即便是打NT,俺个人也不会简单接受,如上所述,了不起多算一杆拉倒。 高尔夫规则(即所谓的“球场规则”)虽然也不能百分之百解决球场上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但绝大部分情况都可以从规则中找到答案和处置依据。 按规则打球出现争议的原因,一般无非是两种:一是关于事实问题的争议(如到底在哪下的水),二是由于对规则的熟悉程度不同或理解角度不同。 客观来说,NT在解决关于事实问题的争议上确实有其特别优势:管你在哪下的水,根本不去争,罚1杆原地重打吧! 另一方面,正因为NT在“事先约定”及如何才算“公平”等环节的不足,也就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适性规则;正如笔者多次表达过的观点:NT只是在球场规则基础上的一些特别约定,不是成型的、系统的、普适的规则。 《高尔夫规则》“总纲”性质的那段话特别好:在球的现状下打球;在球场的现状下打球;如果两者都无法做到,按公平原则处理;为了知道怎样才是公平,就必须学习高尔夫规则。 和博友的讨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结果,因为本来就只是一些观点的探讨,但很有意义,很有启示。 笔者最后半开玩笑地说:如果有谁能把NT的各种讲究也整理成完整的文字并出它一本小册子,或许NT真就能成“规则”了!博友答:那最后也会是厚厚的一本书...... 作者:风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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