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高尔夫球业余赛的“球手身份”和“奖金”这事
作者:lucy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11-26 浏览 1

因一条抨击业余赛事活动颁发奖金的微博而引起的热议依然余波未息。 这个问题多多讨论确有益处,因为这一现象既非由刚刚落下帷幕的“蓝光·观岭杯”首开先河,所涉及到的地域、范围等也更是远不仅仅成都、四川。信手举一个例子。 前几天刚收到一邀请材料,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承办的“兆南杯”2012年金椰子高尔夫公开赛(明文规定仅限于“业余球手”参加),其“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就明确列出:前三名分别获得金椰子(金、银、铜)奖牌、奖金并分别获得三年、两年、一年海南“金椰子”高尔夫公开赛参赛资格。 至于其他各类“业余赛事”设置奖金的,稍微关注一点高尔夫行业信息的人都知道绝非个案;“奖品”价值超过500英镑(人民币5000元左右)的就更是普遍得提都不用提了。 讨论归讨论,但应该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心平气和的讨论,而不是道听途说、简单发泄、似是而非、以偏概全甚至哗众取宠。 譬如这个所谓“业余身份”。 很多球友可能都听到过这样的说法:在比赛活动中获得奖金将丧失业余身份;更用心一些的甚至还知道“奖金额或其等价物价值不能超过多少多少(就是上述的500磅)”。 但是,到底什么叫“丧失业余身份”?是如一些球友调侃的“拿了奖金就成职业”了?还是从此就不叫“业余”了? 俺球技平平,打球几年就没得过啥像样的“奖”,但前不久还真破天荒混了一“总杆冠军”,奖品是一支限量版的“武士刀”一号木,即便是再怎么打折,其价值也肯定超过了500磅——莫非俺风尘子就此一举脱离“业余”了?比俺获得过比这多得多的奖品、奖金之业余爱好者更是多如牛毛,难莫成就都与“业余”无缘了? 有的慷慨激昂地搬出“规则”为盾牌,苦口婆心地强调应“尊重(高尔夫)传统”,痛心疾首地呼吁要“遵守(高尔夫)规则”。 “遵守规则”绝对是俺风尘子双手双脚投赞成票的,要不然也不至于大言不惭地动不动就自封为“规则吹鼓手”;然则这个“规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个所谓的“业余身份”又到底有啥奥妙呢? 实话实说,俺对规则的这一部分内容确实还只是一知半解,作为一名因锻炼身体而接触并热爱上高尔夫的业余爱好者,这一辈子铁定与“职业”扯不上一毛钱关系,只关心能不能有更多、更好“按规则打球”的氛围,原来确实没有认真阅读过规则的这一部分内容,也就是这两天才正儿八经看了几遍,大体了解了一些原则。 《高尔夫规则》的附录部分有一节《业余身份规则(Rules of Amateur Status)》”,一共有十条(篇幅所限,不一一摘引或翻译具体的规则条文): 规则1 业余性质 规则2 职业性质 规则3 奖金 规则4 费用 规则5 教学 规则6 高尔夫技能或声望的利用 规则7 其他违背业余性质的行为 规则8 实施规则的程序 规则9 业余身份的恢复 规则10 委员会的裁决 1、关于“业余身份”与“奖金”的关系 规则1-2(《业余身份规则》): 所谓“业余身份”,是指作为一名业余高尔夫球员(amateue golfer)参加高尔夫比赛时的一般性资格条件(a universal of eligibility for playing in golf competitions)。违反《业余身份规则》者可能会丧失(may forfeit)其业余身份,并导致其失去参加业余比赛的资格。 总的来看,俺个人对这一条规则精神的理解是:是否具有“业余身份”应是相关比赛的组织者(举办方)关注的问题,与“职业身份”不是“非此即彼”的因果关系。或者说,赛事举办方一般都会设定报名参赛的条件,规定这个赛事哪些人可以参加、哪些人不可以参加,拟参赛者则自觉“对号入座”便是。 譬如,如果举办方明确规定:凡在各类赛事活动中获得过现金奖金多少多少或价值多少多少以上奖品的都不能参赛,则本着高尔夫精神的“诚信”原则,自己衡量衡量,不符合条件就别报名,如此而已。 譬如,今后如果遇到某一赛事规定获得过价值5000元以上奖品的不许参赛,俺一定乖乖地躲远点,因为俺已经获得过超过这一价值的奖品“武士刀”了。 各类“职业赛事”的参赛对象自是非常明确,毋庸多言;“业余赛事”的形式和参赛对象则是五花八门,就看举办方如何考虑——即便是地地道道的“业余赛事”,举办方出于其特定目的也完全有可能特意请一些职业球员参赛;反过来,即便是正正规规的“职业赛事”,举办方也可能邀请一些“业余球员”参加——最典型的就是职业赛事的“配对赛”,还有如正在海南三亚举行的“中国男子职业高尔夫球挑战赛”。 差别无非是参赛者的责、权、利问题。 譬如,业余球员参加职业配对赛不可能让其和职业球员争名次、抢奖金,哪怕是业余球员的水平再高;职业球员参加业余赛事一般也不会让其参加奖项竞争,给多少“出场费”之类自是另当别论。 所以,俺个人的观点是: (1)各类业余赛事的举办方即便是设置奖金,理论上也无可厚非,既不违规更不违法;针对参赛球队或参赛团体颁发的奖励基金更是和《业余身份规则》无关。 设不设奖金完全取决于主办方自己的考虑,在奖金问题上的取舍则完全在于参赛者自己;换句话说,举办方本身不可能成为“违规”的主体,因为《业余身份规则》说的是参赛者本人不能获取不符合规定的奖金或奖品,对于赛事举办方能不能发奖金、怎样发奖金等并无涉及。 (2)业余爱好者在业余赛事活动中是否应获取奖金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发不发是举办方的事,要不要则是参赛者自己的事;如果参赛者获取了不符合《业余身份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奖金或奖品,肯定属于违规(违反《业余身份规则》)。 但是,这种“违规”和违规使用球杆、违规动球、违规抛球之类(更不用说在比赛活动中弄虚作假、拒绝遵守规则等)的性质完全不同,规则没有对其设定直接的处罚,只可能个人付出代价(如被某类或某些业余赛事拒之门外、受到道德的谴责等)。 有的说,现在那么多业余赛事设置了那么高的奖金,有的甚至比很多职业赛事奖金还高,赶紧都别打职业赛了,都去打业余赛吧! 所谓“职业”,就是以“高尔夫”为生,或者说至少是以打高尔夫的收入来“养家糊口”;打不打职业或有没有条件打职业、能不能打职业等,都是你自己的事,和你选择去考公务员还是当职业经理人等是一个道理。 再者说,既然是称为“职业”,则“养家糊口”之外还有专业造诣、行业地位、荣誉、认可度、成就感等等精神层面的追求和收获,应该不完全是“钱”的事。 2、关于业余赛事设置“奖金”的认识 如所述,业余赛事的形式和范围五花八门,有纯粹是高手竞技、组织严密的正规赛事(如业巡赛),有目的各不相同的各类商业赛事,有自娱自乐、纯粹“业余”的各种邀请赛、联谊赛、球队赛、挑战赛,等等。 就国内高尔夫运动的普及和推广而言,除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外,能否让更多的人能更多地接触高尔夫、了解高尔夫、认识高尔夫、参与到高尔夫之中来,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便是有没有各种丰富多彩的赛事平台;否则的话,酒香巷子深,如果一年到头就那么少数一些人玩,怎么可能让社会大众认知、认可?不是说搞比赛就一定要设置多少奖金、奖品,但适当的激励条件显然会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参赛;只要不过分,加上方法得当,个人认为完全不必视其为洪水猛兽。 规则1-3(《业余身份规则》):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业余高尔夫”与“职业高尔夫”的区别。“业余高尔夫”更多的是一种基于《高尔夫规则》及差点水平的自我管理,应该远离因无节制的赞助或商业刺激造成的压力;本规则通过制定一些限制条件,鼓励业余高尔夫爱好者能够更多的享受高尔夫运动本身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和回报,而不是为了通过高尔夫来获利。 所以,俺个人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业余赛事能不能设置奖金,而在于其出发点和实际效果如何,是有利于高尔夫运动的推广、普及、发展、提高,还是误导爱好者以“获利”为参赛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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