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新规则1-3案例学习 有些事不能“商量着办”
作者:lucy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11-26 浏览 2

规则1-3 球员之间不得协商排除任何规则的应用或免除任何受到的处罚。 违反规则1-3的处罚:比洞赛取消双方资格,比杆赛取消有关当事人的资格。 这一条规则表明:在高尔夫球场上(尤其是比赛条件下),但凡涉及到规则问题时,不能“论关系”、“讲感情”,只能一是一、二是二,否则很可能会违规。 例1 A和B都知道,对界外球(OB)的处置应该是“一杆加距离(罚1杆回原地重打)”。在第一洞开球后向前走时,A和B边走边商定:凡遇OB的情况,大家就都在球出界的地方抛球打,都按罚2杆算,不用回原地去打了。 问:对A和B的这种行为应如何应用规则? 答:哪怕A和B商议时还没有实际遇到OB的情况,也还没有实际按商议的办法行动,俩人也还是都会被DQ,因为一轮比赛过程中,在他们“商议”那样做的那一刻,就已经违反了规则1-3,和实际有没有那样做没有关系。 例2 问:比洞赛,两名球员互相商定可以免除指定距离(如一支推杆握把)内的短推,是否属于违反规则1-3? 答:运用规则1-3的罚则时有一个前提:球员是否知道他们准备商定的事属于违规行为?就这个案例的情况而言,如何处置取决于两名球员是否知晓规则2-4的规定(比洞赛允许免除下一杆击球,但不允许事先免除一定距离内的推杆)——如果不知晓,不受处罚;如果知晓,双方DQ。 例3 同组球员同意,可以互相修理推击线上的鞋钉印,此是否违反规则1-3? 答:是,他们将因为协商排除规则16-1a的应用(违规触及推击线)而被DQ。 例4 比洞赛,球员A在第二洞发现自己带了15支球杆,违反了规则4-4a;但是,其对手不同意对其施以处罚,A宣布不使用多出来的那支球杆,比赛继续。 委员会发现这一情况后,对双方处以DQ;委员会这样处置对否? 答:没错,因为球员同意免除违规处罚(在第二洞发现多带了球杆本应扣除一洞调整比赛状态),故双方均应被DQ。 例5 比洞赛,A在辨认球之前没有先向其对手B通报自己的意图,本应罚1杆;但A没有计算这一杆罚杆,B也没有提出异议,因为两个人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是要罚杆的。委员会是否应该因为A和B违反规则1-3而对俩人予以DQ? 答:不能,因为俩人都不知道已经发生了违规行为,不知道要罚杆,故不是商议免除处罚。 例6 比杆赛,球员B在某一洞未推球进洞;过了几个洞之后,B意识到了自己的这个错误。A是B的记分员和同组比赛者,知道B已经发生了违规,并且知道B已经发现了自己的违规,但A仍然在B错误的记分卡上签了名。 根据规则3-2(比杆赛未推球进洞),B将被DQ。问:A是否也违规? 答:是的,A的这种行为也属于违反规则1-3,因为他明知道B违规而照样签了B错误的记分卡。 案例6所述的类似情况在一些业余赛事活动中相当普遍,即对同组的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个中原因有很多,包括熟人之间碍于面子不好明说、不想多事去“得罪人”或“惹麻烦”等;如果本来就不知道同组的是不是违规了倒没什么,不会受罚;但要是明明知道违规而不采取行动(如拒签记分卡),一旦按规则追究起来,后果就会很严重。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故事:某正式比赛,球员A严重违规,同组的B“事不关己”,当没看见;裁判人员就A的违规行为向B进行调查取证时,B依然一口咬定“什么也不知道”。由于组委会有足够的依据证明B其实是“不可能不知道”,便直接取消了B随后轮次的比赛资格——这已经不是简单违反规则1-3的问题了,而是严重违背高尔夫精神的行为。 作者:风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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