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常之地形(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之地形」是指任何临时积水;待修复之地;或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的洞穴、排泄物或地道。
2.击球准备(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摆好站姿、球杆接触地面时,他已经完成「击球准备」。
不过如果是在障碍之内,只要摆好击球站姿就算完成「击球准备」了。
3.指导(Advice)
「指导」是指所有可能影响球员临场判断、球杆的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咨询或建议。
比赛规则或已经公告的数据,例如障碍或果岭旗竿的位置等数据,并不算「指导」。
4.球移动(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Move or Moved)的定义。
5.球进洞(Ball Holed)
见「进洞」(Holed)的定义。
6.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Lost Ball)的定义。
7.比赛球(Ball in Play)
球经球员由开球区击出一杆后就成为「比赛球」。除非这个球遗失、被击出界外、被捡起、或者球员采用代替球(无论相关规则是否准许球员采用代替球),否则它在进洞之前都算是「比赛球」;上述情况之代替球即成为比赛球。[Page]
一位球员在开始由开球区以外之区域所击出的一球,或当他在改正这个错误之前,这样的球并不是比赛球,适用规则11-4或11-5。否则,「比赛球」包括球员刻意从开球区以外地区击出的一球或球员在被要求必须从开球区打下一杆所击出的球。
比洞赛的例外:比赛球包括球员在开始从开球区以外的地区所击出的一球,假设对手并没有依据规则11-4a要求取消这个击球的话。
8.最佳球(Best-Ball)
见「对抗赛(Matches)」。
9.沙坑(Bunker)
「沙坑」属于障碍的一种,通常是一片没有草皮或泥土的凹陷地面,里面铺满了细沙或砂砾。
沙坑内或沙坑边缘长有绿草的部分,包括堆积形成的面(不论是由草覆盖或为泥土),并不算沙坑的一部份。沙坑壁或沙坑唇部没有草皮覆盖的区域属于沙坑的一部份。
沙坑的边缘的界定应该是向下垂直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当球停在沙坑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沙坑时就应视为在沙坑之内。
10.穴居动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动物」是指那些挖掘洞穴做为栖息地或躲藏地的动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拨鼠、地鼠或蝾螈等等。[Page]。
附注:非穴居动物(例如:狗)所挖的洞除非有明确的标示或被委员会宣布为待修复之地,否则都不能算是异常之地形。
11.球童(Caddie)
「球童/杆弟」为依规则协助球员的人员,他们的任务可以包括在打球时携带或处理球员的球杆。
如果多位球员雇用同一位球童,那么这位球童的身份是正在击球球员的杆弟,他所携带的装备应视为该名球员的装备。不过当球童接受另一名球员的特殊指示而行动时,球童就是发出指示球员的球童。
12.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做好击球站姿之前或之后在球场上看到的临时积水现象,这种临时积水并不属于水障碍。雪和自然冰(除了霜以外)可以视为临时积水或可移动之物(二者选一),由球员自行决定;人造冰属于阻碍物,露水和霜不算临时积水。当球停在临时积水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临时积水时,就应视为在临时积水之内。
13.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指的是负责比赛事宜的委员会;如果比赛中没有发生问题或争议,那么委员会就负责球场事宜。
14.竞赛者(Competitor)
「竞赛者」是指比杆赛的参与者。与竞赛者同一组打球的球员称为「同组竞赛者」(Fellow Competitor),竞赛者与同组竞赛者并非队友。[Page]
在四人两球及四球比杆赛中,所谓的「竞赛者」或「同组竞赛者」应该包括队友在内。
15.球场(Course)
「球场」为依委员会制定的边界范围内的整个区域(见规则33-2)。
16.装备品(Equipment)
「装备品」是指球员本人的穿著、使用的东西或携带品,不过球员在该洞所使用的任何球以及用来标定球的位置或抛球范围的钱币、球座等小东西并不包括在内。高尔夫球车(无论是不是由马达推动)也属于装备品;假如多位球员共享一辆球车,这球车及车上所有物品视为正在打球球员的装备品,除非另一共享球车之球员正在移动球车,此时球车及车上之物品则视为另一球员之装备品。
附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使用的球如果捡起来,在还未恢复为比赛球之前就算是装备品。
17.同组竞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竞赛者」定义。
18.旗竿(Flagstick)
「旗竿」是一根可以移动的笔直标竿。旗竿上可以悬挂小旗帜或其它标志,也可以不必悬挂任何东西。旗竿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球洞的位置。旗竿的横切面必须为圆形。但禁止使用会不当影响球运动的填料或吸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