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规则
球员和他球童在参加比赛时有知悉该项比赛规则的责任。在规定之回合中,球童若违反某一条规则,该球员会遭受相关的处罚。
6-2. 差点
a.比洞赛
在差点比洞赛开始之前,参赛球员必须共同决定彼此个别的差点。如果有球员以较高的差点参赛而影响其让杆或被让杆的杆数时,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都应该按照他们宣布的差点进行比赛。
b.比杆赛
在差点比杆赛的任一个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前必须将差点确定记载在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没有把差点记上去(规则6-6b),或是球员所记的差点高于事先共同认定的差点而影响了被让杆的杆数,那么他必须被取消这一回合的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的分数就是有效的成绩。
附注:球员有责任事先知道哪几洞必须让杆或被让杆。
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a.开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球。
b.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必须依照委员会所排定的编组完成整个回合的赛程。
违反规则6-3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最佳球比赛及四球赛 - 见规则30-3a及规则31-2)
附注:委员会有权在比赛条件中另行规定(规则33-1):如果迟到球员在开球时间过后的五分钟内已抵达开球区且做好开球准备,而委员会认为当时情况可依规则33-7免除「取消资格」之罚则,那么没有准时开始比赛的处罚可改为;比洞赛第一洞认输,或比杆赛第一洞罚两杆。
6-4. 球童
球员可以有一位球童的协助,但他在比赛的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球童。
违反规则6-4的罚则:
比洞赛 - 在发现该违规的那一洞终了时,比赛的状况将被调整为在违规的每一洞都要扣一洞;每回合最高扣两洞。
比杆赛 - 违规的每一洞罚两杆;每回合最高罚杆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 在两洞之间发生违规,罚则适用于下一洞。
违反本条规则而使用超过一个球童的球员在发现违规的时候应马上保证在规定之回合的剩余比赛中不再使用超过一个球童。否则该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波基及标准杆赛 - 罚则与比洞赛同。
史特伯弗比赛 - 见规则32-1b附注2。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的条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球童或限制球员的球童选择。[Page]6-5. 球
选定合格的球是球员本身的责任。每位球员都应该在自己的球上标明辨识的记号。
6-6. 比杆赛之记分
a.记录杆数
记录员在每一洞结束后应查对竞赛者的杆数,并加以记录。一个回合打完之后,记录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再将记分卡交给竞赛者。如果负责记分的记录员不只一人,那么每一位记录员都必须在他自己负责记录的分数上签名。
b.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比赛的一个回合结束之后竞赛者应该核对自己每一洞的成绩,有疑问或争议时要提请委员会解决。他必须确认记录员或所有记录员已在记分卡上签名,再由本人签名,然后尽快将记分卡送交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c.记分卡之更改
记分卡一经缴回比赛委员会之后即不得更改。
d.某洞之成绩错误
确定每一洞所记录的成绩完全正确是竞赛者本身的责任。如果他所缴回的记分卡上有任何一洞的杆数低于实际杆数,那么他必须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记分卡上所记录的某一洞杆数高于实际杆数,那么记分卡上的杆数就认定有效。
附注1:委员会有责任计算成绩总分及将差点记载在记分卡上。见规则33-5。
附注2:四球比杆赛见规则31-4及规则31-7a。
6-7. 不当延误比赛;打球速度缓慢
球员击球时不得延误比赛的进行,同时必须遵守委员会对打球速度的规定。从打完一洞到下一洞开球之间也不可以拖延时间。
违反规则6-7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柏忌、标准杆比赛 - 见规则32-1a的附注3。
史特伯弗比赛 - 见规则32-1b的附注3。
连续违规 -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1:除了波基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之外,如果球员在两洞之间有延误赛程的行为,应该视为延误下一洞的比赛,所以对他的处罚也应该在下一洞执行。
附注2:为了避免打球速度缓慢,委员会可在竞赛条件中(规则33-1)规定比赛的速度,包括打完一回合、一洞或一杆最多可用掉多少时间。
只有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在上述状况下,将本规则的罚则修改为:
第一次违规 - 罚一杆;
第二次违规 - 罚两杆。
连续违规 - 取消比赛资格。
[Page]6-8. 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否则球员不得中止比赛:
(i)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
(ii)球员相信当时有遭受闪电伤害之危险;
(iii) 球员将疑问或争议送交委员会裁定时(见规则2-5及34-3);或
(iv)其它正当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等。
恶劣的天气并不算是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如果球员在中止比赛时并没有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