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规则》规则04. 球杆
作者:TG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07-03-13 浏览 1

如果球员对自己所使用的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可以直接向R&A询问。

制造球杆的厂商必须将所制造之球杆样本送交R&A,由R&A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如果制造厂商在开始大量生产前未将球杆样本送交R&A裁决,那么他必须自行承担产品不符合高尔夫规则标准规格的风险。送交之后该球杆样本即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4-1. 球杆之型式与制作
a.通则
球员所使用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出的细则、规则和解释。

b.磨损及改变
一支符合规则的新球杆即使在正常使用磨损之后仍被认为符合标准。球杆的任何一部份如果经过故意改变则应视为新球杆,应该重新审核是否符合标准的规格。

4-2. 击球特性之变更与外物的附着
a.击球特性之变更
在比赛规定之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必须不可加以调整或以其它方法故意改变。

b.外物的附着
球员不可将外物涂抹或附着于杆面上以影响球的运动。

违反则规4-1或4-2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4-3. 球杆的损坏:修复与更换
a.在正常比赛过程中损坏
如果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的球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他可以:
(i) 以球杆的损坏状态继续打完规定之回合所剩余的球洞;或
(ii) 在不延误比赛进行的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或
(iii) 如果球杆已不能再使用,球员还有另一个选择:以任何球杆代替损坏的这支球杆。更换球杆的过程不可不当延误比赛,也不能向球场上其它球员借用他们选出来的球杆。

违反则规则4-3a的罚则:见规则4-4a或b和c的罚则。

附注:球杆应出现严重的损坏才可认定为不能继续使用,例如杆身凹陷、严重弯曲或断裂成好几段、杆头松动、脱落或严重变形,或握把变松。如果只是因为杆身弯曲、球杆的底角或杆面角度(lie or loft)改变、或是杆头被刮伤,那就不算无法继续使用。

b.在正常比赛过程以外的情况下损坏
如果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的球杆在正常比赛过程以外的情况下损坏,造成不符合规则规定或改变击球特性,那么在这个回合里,这支球杆后来就不可以再使用或更换了。

c.在回合开始之前损坏
如果球杆在规定之回合开始之前损坏,但仍符合规则的规定,那么球员可以使用这支球杆比赛。
在比赛回合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可以在比赛回合之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没有改变,也不会不当延误比赛就没有问题。

违反则规则4-3b或c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不当延误比赛- 见规则6-7)

[Page]4-4.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a.球杆之选定及增加
球员必须在开始规定之回合时所使用之球杆总数不得超过十四支。他在比赛中只能使用他所选定的球杆,不过如果他在比赛开始时选定的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增加球杆,但总数不得超过十四支。
增加球杆(无论一支或一支以上)时不可不当地延误比赛(规则6-7),也不可以借用球场上其它球员所选定的球杆。

b.队友共享球杆
同队队友可以共享球杆,只要同队队友所携带而共享的球杆总数不超过十四支便可以。

违反规则4-4a,4-4b的罚则:(无论球员携带的球杆超过多少支):
比洞赛- 如果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情形,则该名球员对于违规的每一洞都应该认输,所以必须立即调整比洞赛之分数,但每一回合的比赛中同一球员在本项规则下最多认输两洞。

比杆赛- 有违规情形发生的每一洞都罚两杆;但每一回合的比赛中同一球员在本项规则下最多罚四杆。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 按照比洞赛的罚则处理。
史特伯弗比赛- 见规则32-1b的附注1。

c.超限球杆之不使用声明
一旦发现有违反4-3a(iii)或4-4之情形时,多带或使用之球杆必须立刻由违反规则之球员声明不再使用,若是比洞赛的话,声明的对象为他的对手;若是比杆赛,则声明的对象为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该球员并不得在该规定之回合剩余的比赛中使用多带的球杆。

违反规则4-4c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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