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通则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必须在球所静止的位置上将球击出。
(静止球被移动 - 见规则18)
13-2. 改善球位、意欲站姿或挥杆区域、或击球线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必须不可改善、或被允许改善:
‧ 他的球所停留的位置,
‧ 他意欲站姿或挥杆的区域,
‧ 他的击球线或球洞后方该线之合理延伸线,或
‧ 他要抛球或置球的区域。
不得用以下的动作:
‧ 移动、折弯、或弄断任何生长物或固定物(包括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或标示界外之物体),
‧ 制造或消除凹凸不平的地面,
‧ 移开或压平砂石、松土、回填之草皮、割草后堆放在原地之草堆,或
‧ 或移开露珠、霜或积水。
然而,如果发生如下的动作的话,则球员不必受罚:
‧ 在合理范围内为了采取可以击球的站姿时,
‧ 为了击球而挥杆或为了击球而把球杆向后挥动,并且已经做了击球动作;
‧ 在开球区内制造或消除地面的不平整(规则11-1);或是
‧ 在果岭上移去沙石及松土或在整修受损的果岭表面(规则16-1)。
球杆只可以轻放于地面上,不可用力压平地面。
例外: 障碍内的球 - 见规则13-4。
13-3. 站姿之辅助
当球员采取击球站姿时,他可让两脚稳稳地站在地面上,但是他必须不可以堆建任何脚垫或平台来帮助他完成站姿。
13-4. 球停在障碍之内;被禁止的行动
当球员的球停在障碍之内(无论沙坑或水障碍),或者由障碍内捡起而抛球或置球在障碍内,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在击球之前不可以:
a. 探试其障碍或其它类似障碍的情况;
b. 用手或球杆碰触障碍的地面或水障碍的水;或
c. 碰触或移开位于障碍之内或接触障碍的可移动之物。
例外:
1. 在不构成测试障碍区状况或改善球位的情形下就不必受罚,如果球员(a)为避免摔倒、为移开阻碍物、测量距离、把球捡回来、或根据某条规则捡球而接触障碍之地面或水障碍之水面,或者(b)将球杆放在障碍之中。
2. 在击球之后,球员或他的球童都可以将障碍内的砂石或泥土整平。如果球仍停留在障碍之内,或球已从障碍中捡起并可能在障碍内抛球或置球,球员或球童不可以做出改善球位或有助于球员后来击球的动作。
注:在任何时候,包括球员做击球准备或球杆向后挥动时,球员都可以用球杆触及任何阻碍物、任何被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区分之一部分的建筑物、或是任何草、矮树丛、树或其它生长的物。
违反规则13-4 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寻找球 - 见规则12-1)
(球在水障碍之困扰解除 - 见规则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