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捡球与标示球位
凡依规则执行捡球时,球员、队友、或其它由球员授权之人员均可执行。在此情形下,该名球员应对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负责。
依照规则必须将球置回原位时,球员(或上述人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的位置。如果没有标示球位,该名球员应罚一杆,同时将球置回原位。如果球没有置回原位,那么球员必须接受规则20的一般罚则,而不再依规则20-1接受额外的处罚。
如果球员(或上述人员)依照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的过程中意外移动球或球标,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受到捡球或标示球位之动作影响而发生的,球员就不必受罚。否则的话球员必须依照本条规则或规则18-2a罚一杆。
例外:如果球员因为没有遵守规则5-3或12-2而被罚一杆,那么就不必接受规则20-1的处罚。
附注:捡球之前应在球后方非常靠近球的地点放下球标、小硬币、或其它小东西,以标示球所在的位置。如果球标可能影响另一位球员打球、站姿、或击球,应该把它移到旁边距原点一个或数个杆头长度的位置。
20-2. 抛球或重抛球
a.由谁抛球、如何抛球
依照规则必须抛球时,应由球员本人来抛球。球员必须挺胸站好,伸直手臂将球举到与肩同高,然后将球抛下。如果由其它人员抛球、或是以其它方式抛球,而球员未依照规则20-6改正错误,那么该名球员罚一杆。
如果球在触地前或触地后碰到球员、队友、两人之球童或装备品,那么必须重行抛球,球员不必受罚。在这种状况下,重新抛球的次数不受限制。
(以动作影响到球的位置或行进 - 见规则1-2)
b. 在何处抛球
如果球必须在尽可能接近某一点的位置抛球,抛球位置不可比这一点更接近洞口;如果球员不能确定这一点在哪里,就必须以推算估计的方式找出这一点。
球员所抛之球必须先落到相关规则所规定之球场部份。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应按照规则20-6、20-7来处理。
c. 何时应重抛球
抛球后如发生下列情况,必须重抛球,不必受罚:
(i) 球滚进障碍并停在障碍里;
(ii) 球滚出障碍并停在障碍以外;
(iii) 球滚上果岭并停在果岭上;
(iv) 球滚出界外并停在界外;
(v) 球滚至或停在挥杆会受干扰的地点,且合乎以下解除困扰条件者:规则24-2b(无法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5-1(异常之地形的状况)、规则25-3(错误之果岭)或当地规则(规则33-8a),或者滚回它刚才根据规则25-2(嵌埋之球)捡球的球痕中;
(vi)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与落地点之间的距离超过两支球杆的长度;或
(vii)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比以下各点更接近球洞洞口:
(a)它原来的位置或推测的原来位置(见规则20-2b)──除非其它规则允许这种情况;或是
(b)「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或「最能解除困扰点」(规则24-2,25-1或25-3);或
(c)原球最后穿过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规则26-1)。[Page]
如果重抛球后又发生上述的情况,那么球员必须在尽量接近重抛球的落地点上置球。如果依照本规则必须重抛球或置球,而球员无法立即取回比赛球,可用另一球代替。
附注:如果抛球或重抛球的那个球在停止之后又移动了,那么必须从球移动后停留的那一点继续打球,除非能够引用其它规则的条文另行处理。
20-3. 置球或重置球a. 由谁置球与在何处置球
如果依照规则必须置球,必须由球员本人或他的队友来执行。如果必须重置球,必须由球员、队友、或他的队友来执行。在上述情形下,该名球员必须对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负责。
如果球员(或上述人员)依照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的过程中意外移动球或球标,球或球标应该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受到捡球或标示球位之动作影响而发生的,球员就不必受罚。否则的话球员必须依照规则18-2a或20-1罚一杆。
b.改变置球或重置球的球位(lie)
当置球或重置球的原球位被改变:
(i)如果球在障碍之外,那么必须在最接近原球位的地方找一个最相似的新球位置球;这个新球位与原球位的距离不得超过一支球杆的长度,同时不可以比原球位更接近球洞洞口,也不能在障碍里面。
(ii)如果球在水障碍之中,必须依照上述(i)的规定置球,而且该球必须放置在水障碍中。
(iv) 如果球在沙坑内,必须尽量使球位恢复原状,并将球放置该球位上。
c. 无法确定置球点
当置球点无法确定时:
(i) 如果球在果岭通道上,那么必须在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抛球,但不得在障碍内或在果岭上。
(ii) 如果球在障碍中,那么必须在此障碍中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抛球,但是不能比原来的位置更接近球洞洞口。
(iii) 如果球在果岭上,那么必须在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附近置球,但是不能在障碍内。
例外:当恢复比赛时(规则6-8d),如果置球的地点不可能确定时,则必须以估计的方式找出这一点,然后把球置于估计出来的那一点。
d. 球未能停留在置球点上
如果置球之后球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