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比赛条件;豁免规则
委员会必须负责制订举行比赛之各项条件。
委员会无权豁免 (即不采用) 高尔夫规则。
某些适用于比杆赛之规则基本上与比洞赛之规则截然不同,因此这两种形式的比赛无法合并举行,委员会也不应准许其合并举行。如果比杆赛与比洞赛同时进行,委员会不得接受球员在赛后所缴回的比赛结果及成绩。
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限制裁判员之权责。
33-2. 球场
a.规定界限及边界
委员会必须准确划定下列区域:
(i) 球场范围及界外区域,
(ii) 水障碍、侧面水障碍之边界,
(iii) 待修复之地,
(iv)阻碍物以及球场不可区分之部分。
b.新洞
新的球洞应在比杆赛开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其它时间内完成;在同一回合赛程中,所有竞赛者在每一洞所打的球洞位置都必须相同。
例外:当球洞严重受损,无法加以修复、使其符合「球洞」定义时,委员会可在附近找一个相似的位置,重新制作新的球洞。
附注:如果单一回合的赛程超过一天以上,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规定不同日期的比赛可使用不同位置的球洞和开球区,但是在同一天的赛程里,所有竞赛者都必须使用相同位置的球洞和开球区。
c. 练习场
如果球场除比赛场地之外并无练习场,委员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划定一块区域供球员在比赛期间 (任何一天) 练习。通常在比杆赛进行期间,委员会不应该允许球员在比赛球场内做下列练习: 在果岭上练习推杆、练习将球打上果岭、或是练习将球由障碍内打出来。
d. 球场不堪使用
如果委员会或其授权之代表认为球场受任何因素影响而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因某些状况的存在使得正常比赛无法进行时,可以宣布比赛暂停(比杆赛或比洞赛)、或者宣布比赛无效并取消该回合所有成绩 (比杆赛)。如果某一回合的比赛被迫取消,竞赛者在该回合所受的处罚也应一并取消。
(中止比赛及恢复比赛之程序 - 见规则6-8)
33-3. 开球时间与编组
委员会必须事先排定参赛者开始比赛的时间,同时在比杆赛前也必须完成竞赛者的编组工作。
如果比洞赛赛程将持续数天,委员会应规定每一回合必须赛完之时限。如果允许球员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安排比赛日期,那么委员会应宣布球员必须在赛程最后一日之特定时间内进行比赛,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以较早之日期完成比赛。
33-4. 差点采纳表
委员会必须印发一份各洞之差点让杆顺序表。
33-5. 记分卡
进行比杆赛时,委员会必须发给每位竞赛者一张注明日期及竞赛者姓名的记分卡;如果是二对二或四球比杆赛,记分卡上应注明同队竞赛者之姓名。
比杆赛时,委员会有责任计算成绩的总分,以及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
四球比杆赛进行后,委员会须负责记录每洞之最佳球分数,同时在记录过程中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然后以最佳球得分相加,计算出总成绩。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进行后,委员会应负责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然后裁定每洞胜负及最后结果,或者计算出累积的总分。
附注:委员会可以要求每一位竞赛者在他的计分卡上写上日期和他的姓名。
33-6. 裁定平手或平杆之处理
如果球员在比洞赛打成平手或在比杆赛打出相同的成绩,委员会必须宣布区分胜负的方式、日期及时间,此外也必须决定加赛时应以同等条件进行或者计算差点。
如果必须进行延长赛或加赛,比洞赛不得以比杆方式产生优胜者,比杆赛也不得以比洞方式分出胜负。
33-7. 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委员会之裁决权限
如球员违规而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委员会可在权限范围内考虑个别案例,予以豁免、更改或强制执行。
凡是被判的罚则比被取消比赛资格轻的都不可以豁免或更改。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位球员违反礼仪之情节重大的话,它可以依照本条规则予以取消比赛资格。
33-8. 当地规则
a. 制订之方针
委员会可针对异常之地形制订并公布当地规则,但当地规则应合乎附录Ⅰ之制订方针。
b. 豁免或修订规则
委员会公布之当地规则不可以豁免高尔夫规则。然而,如果委员会认为当地异常之地形对正常比赛造成极大的妨碍,有必要以当地规则来修订高尔夫规则,那么这项当地规则必须获得R&A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