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可移动之阻碍物
当球员碰到可移动之阻碍物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解除困扰:
a.如果球并没有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员可将阻碍物移开;如果在移开阻碍物的过程中球移动,系直接由于移开阻碍物之故,球员不必受罚,只须将球置回原位,否则应依照规则18-2a处理。
b. 如果球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员可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然后再将阻碍物移开。如果球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应采取抛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岭上则采取置球的程序;无论抛球或置球,均应尽量靠近球原来的位置(球与阻碍物接触点的正下方),但是不可以比原点更接近球洞洞口。
球员依照规则24-1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当球仍在前进移动时,球员不可将会妨碍其运动的阻碍物移开,但有人照管的旗杆及各球员的装备品除外。
(以外力对球造成影响,见规则1-2)
附注: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抛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24-2. 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a. 妨碍
如果球员的球停留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或上面,或者非常接近阻碍物、使其站姿或意欲挥杆的区域受到干扰,那么这个阻碍物就对球员造成妨碍。当球员的球停在果岭上,而「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正好位于推杆在线,那么阻碍物同样地也对球员造成妨碍。在果岭以外的区域,如果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位于击球在线并不会形成本规则所指的妨碍。
b. 解除困扰
除了球落于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里面的情况以外,当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对球员造成妨碍时,球员可以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解除困扰的程序如下:
(i) 在果岭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但抛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 在沙坑内:如果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必须捡起该起并依以下情况抛球:
(a) 不必罚杆,依照上述(i)所说明的方式抛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也必须被抛在沙坑内;或
(b) 罚一杆而在沙坑之外抛球,但原球点必须介于球洞与抛球点之间的直线上,而抛球点在该沙坑后面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非障碍区的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可以是在果岭之外。
(iv) 在开球区内:如果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并依照上述(i)的方式抛球而无受罚杆。
球员依照规则24-2b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仍受解除困扰的情况所妨碍,见规则20-2c(v))[Page]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规则24-2b解除困扰:(a)由于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以外因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或(b)因采取非必要之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附注1:如果球落入或触及水障碍 (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没有权利解除困扰而不受罚。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或者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附注2: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抛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附注3:委员会可订定当地规则,规定球员在决定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时不得跨越、穿透或钻过阻碍物。
24-3. 球遗失在障碍内
一个球在击向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之后是否遗失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证据。在缺乏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球必须视为「遗失球」,依照规则27来处理。
a. 球遗失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
如果球遗失在一个可移动的阻碍物里时,球员可以在无受处罚的情况下移开这个阻碍物,若是在果岭信道上或在障碍内的话,球员必须抛球,若在果岭上,球员必须置球,此抛球点或置球点必须尽量靠近球最后进入可移动之阻碍物的最外围之处的正下方那一点,但不得更接近球洞。
b. 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内
如果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那么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必须被决定,在引用这条规则时,球必须视为停留在这一点,且球员可以依照以下之情况解除困扰:
(i) 在果岭通道上: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果岭通道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来解除困扰。
(ii) 在沙坑内: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i)来解除困扰。
(iii) 在水障碍里(包括侧面水障碍):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水障碍里,球员就不可以在不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此时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iv) 在果岭上:如果球最后进入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