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规则》规则26. 水障碍(及侧面水障碍)
作者:TG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07-03-13 浏览 9

26-1. 球进了水障碍之中
如果球员打向水障碍之球遗失了,球究竟遗失在障碍以内或以外,必须依照事实来认定。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水障碍以内,球员必须有合理的证据显示球的确停留在水障碍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证据,那么应视为一般遗失球,必须依照规则27来处理。

如果球停留、触及或遗失在水障碍内(无论球是否停留在水中),球员可选择罚一杆,然后由下列的处理方式中任选一项:

a. 尽可能在接近原击球位置打下一杆(见规则20-5);

b. 在水障碍后方抛球,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必须在球洞洞口与抛球点之间,抛球点位于水障碍后方多远都没有关系;或者

c. 只有当球最后通过侧面水障碍的边缘时,球员可以多一项选择:在水障碍旁边抛球。抛球点的位置应在:(i) 以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为准,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或是 (ii) 到水障碍对面与洞口同等距离的一点,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抛球后球所停留的地点不得比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点更接近洞口。

球员依照本规则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当球在障碍之内时禁止采取的行动 - 见规则13-4)
(球在水障碍的水中滚动 - 见规则14-6)

26-2. 在水障碍中打球

a. 球停留在相同的或另一个水障碍内
如果球员由水障碍内所击出的球停止后还是停留在同一个或另一个水障碍中,球员可以:

(i) 依照规则26-1a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在水障碍中抛球后,球员选择不打所抛出的球,他可以:
(a) 就这个障碍而言,依据规则26-1b的方法处理,或在条件许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处理,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或

(b) 尽可能接近障碍区外上一杆击球的地点打球,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见规则20-5);

(ii) 依据规则26-1b的方法处理,或在条件许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处理;或

(iii) 尽可能接近障碍区外上一杆击球的地点打球,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见规则20-5)。

附注1:如果依照规则26-2b的程序来处理,球员不必依照规则27-1或规则28a抛球。如果他已抛球,他不必把这球打出去。他可以选择上述(ii)或(iii)的程序。
附注2:如果球员由水障碍中所击出的球在障碍以外成为无法打之球,规则26-2b并没有禁止球员引用规则28b或规则28c来处理。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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