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规则》规则28. 无法打之球
除非球触及或停留在水障碍中,否则球员可在球场上任何地点宣布他的球成为无法打之球。球是不是真的无法再打,球员本人是唯一的决定者。
如果球员认定自己的球成为无法打之球,他必须先罚一杆,然后依照下列的方式来处理:
a.在尽量接近原击球处打出下一杆 (见规则20-5);或者
b.在原球停留点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抛球,抛球点不得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或者
c.在原球停留点后方抛球,原球停留点必须在洞口与抛球点之间,抛球点位于原球停留点后方多远都没有关系。
如果无法打之球位于沙坑内,则球员可选择上述 a、b或 c 的程序来处理。如果他选择以 b 或 c 的程序来处理,那么必须在沙坑内抛球。
依照本规则捡起之球可以擦拭。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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