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Ⅱ及附录Ⅲ
任何球杆或球之设计,如果不在规则4、规则5、附录Ⅱ及附录Ⅲ所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可能会显着改变高尔夫比赛的性质,都必须交由R&A予以裁定。
附录Ⅱ及附录Ⅲ所说明的规格都是以英制单位为主,如果换算成公制,1英吋=25.4公厘。如果各方对于球杆或球是否符合规格有所争议,必须以英制单位为准。
附录Ⅱ - 球杆设计
如果球员对于球杆是否符合规格有所疑虑,应向R&A咨询。
制造球杆的厂商可将其所制造之球杆样本送交R&A,由它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高尔夫规则的规定。如果制造厂商在开始大量生产前未将球杆样本送交俱乐部裁决,那么他必须自行承担产品不符合高尔夫规则标准规格的风险。送交之后该球杆样本即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
以下各段文字介绍了球杆设计的一般规定,也列出详细的规格,并做进一步的说明。有关这些规定及其解释的更详细资料均载于「高尔夫球杆与球之规则指南」一书中。
当球杆,或球杆之某部份,依规定必须具备某种特性时,那就表示它的设计与生产都是以具备该特性为依据。该球杆或球杆某部份的成品依其材质必须在生产容忍度内具备该特性。
1. 球杆
a. 通则
球杆是专门设计来击球的工具,根据它的形状和用途,一般分为三种型式:木杆、铁杆和推杆。推杆是主要针对在果岭上使用而设计的球杆,其杆面角不得超过10度。
球杆的制作和型式基本上不应该违反传统与习惯。球杆必须由杆身与杆头组合而成。球杆的所有部份都必须紧密联结,合为一体,除非高尔夫规则允许,否则不能有外在的附加物。
b. 可调整性
除重量以外,木杆和铁杆的设计必须是不可调整性的。推杆可以有调整重心的设计,而推杆在其它方面的调整性设计亦可被允许。高尔夫规则所允许的调整方法应符合下列原则
(i)可调整之部分应藉助工具、无法让选手随手调整。
(ii)所有可调整之部分应稳固地附着在球杆上,不必担心会在打球过程中松动。
(iii)可调整部分之设计和规格均应符合高尔夫规则之规定。
球员如果在规定之回合中故意改变球杆的击球特性,应取消比赛资格,这项罚则适用于所有球杆,包括推杆在内(规则4-2a)。
c. 长度
球杆全长至少应有18英吋(457.2mm),而且除了推杆以外,不得超过48英吋(1,219.2mm)。对木杆和铁杆而言,在测量长度时要让球杆放在一个水平的平面,且杆头底部设定顶着一个60度角的平面,如附图I所示。球杆长度的界定是从这两个平面的交会点到握把顶端的距离。至于推杆,球杆长度的测量从握把的顶端沿着杆身轴线或轴线的直线延伸一直量到杆头底部。
附注:违反附录Ⅱ, 1c明订之球杆长度限制的球杆,若这些球杆已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使用或上市并符合当时规则,那么它们可以使用到2004年的12月31日为止。
d. 球杆对准角度
当球杆处于正常瞄球位置时,杆身必须呈下列角度:
(i)杆身中央假想线与垂直通过杆头底部的中心线,至少要有10度的夹角;
(ii)杆身中央假想线与击球路线两侧的倾斜角,向前不得大于20度或向后不得大于10度
除了推杆之外,球杆杆头跟部与杆身中心线及击球路线(水平方向)所在平面的距离差,必须不可多于0.625英吋(15.88mm)。
[Page]2. 杆身
a. 杆身要直
杆身由握把顶端到离杆头底部不超过5英吋(127mm)的某一个点,都必须是直的,那一点可以是杆身开始弯曲的点、杆颈及/或杆颈套(参考附图Ⅴ)。
b. 弯曲及扭曲之特性
杆身上的任何一点都必须:
(i)无论从杆身纵向的那一个角加以相同的弯折,其偏斜量都应相同;而且
(ii)在两个相对方向的扭曲程度也相同。
c. 与杆头连接
杆身必须直接或透过单一杆颈及/或颈套与杆头跟部相接。杆颈或颈套顶端到杆头底部的长度不可超过5英吋(127mm),此项测量应沿着杆颈或颈套的中心线,并顺着任何弯曲的部份。
推杆之例外:推杆之杆身或杆颈部或颈套可以固定在杆头的任何一点上。
3. 握把
握把是由附加在杆身上、协助球员握紧球杆的材质所组成。握把必须是笔直且是简单的型式,并延伸至杆身末端,同时不可配合手的抓握而做出特别形状。如果没有附加其它材质,那么杆身用来让球员握住的部分就是握把。
(i)除推杆外,所有球杆握把的横切面都必须是圆的,但整个握把上可以有一条连续、凸出、笔直的肋线,在缠绕式握把或复制品上可以有稍微内凹的螺旋纹。
(ii)推杆握把之横切面可以不是圆形,但是在横切面上不可有凹槽,应呈对称,整个握把上任何一点的横切面都必须是类似的形状(见以下第(v)条说明)。
(iii)握把由末端开始可以越缩越细,但不可以有膨胀区或腰身。它的横切面直径无论从任何方向测量均不得超过1.75英吋(44.45mm)。
(iv)除推杆外,所有球杆握把的中心线都必须与杆身中心线一致。
(v)推杆可有两支握把,不过每支握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