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33-1规定:「委员会必须负责制订举行比赛之各项条件。」这些条件应涵盖报名方式、选手资格、比赛的回合数目......等等不适合在高尔夫规则或附录中予以规定的事项。关于这些条件的详细数据依规则33-1规定提供于「高尔夫规则判例」与「高尔夫比赛管理指南」二书之中。
然而,有一些事项值得委员会特别注意并且可以把它们包括在比赛条件内。这些是:
1.关于球的规格(规则5-1的附注)
我们建议委员会只在较具规模的比赛中采用以下两项比赛条件:
a.高尔夫标准比赛球的清单R&A会定期公布经测试后合格的比赛球品牌清单。如果委员会想规定参赛球员所使用的球必须是清单中的品牌,它应该公告这份合格品牌清单,并宣布采用以下的比赛条件:
「球员所使用之比赛球必须列在R&A目前所认可的高尔夫标准比赛球品牌清单上。
违反比赛条件的罚则:
取消资格。
b.使用同一种比赛球之规定
如果委员会希望禁止球员在规定之回合内改用不同品牌和型式的高尔夫球,可制订下列的比赛条件:
「规定回合内之比赛球限制:(规则5-1附注)
(i)「同一种球」之规定
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所使用的比赛球必须是高尔夫标准比赛球清单上同一个品牌、同样型式的球。
附注:如果所抛或所置的球是别种品牌或型式的球,球员可以把它捡起来而不受罚,然后再抛或放置正确的球(规则20-6)。
违反本条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在违规情形发现之该洞结束时必须调整输赢的洞数,由违规情形发生之洞算起,每洞皆认输;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掉的赢球洞数:两洞。
比杆赛- 凡有此违规情形发生的球洞皆罚两杆;每一回合最多可罚杆数:四杆。
(ii)发现违规情形之处理程序
当一位球员发现他所使用的比赛球违反这项规定时,他必须在下一洞开球前放弃该球,并使用适当的球打完该回合;否则这位球员已丧失比赛资格。如果在某一洞赛程结束前发现这项违规情形,而球员选择在该洞打完之前就换回适当的球,他必须把适当的球放置在违规球停留的地点上。」
如果委员会希望依照这项附注来规定开球时间,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条文:
「如果缺乏可依规则33-7豁免取消资格的条件,而球员在其规定开球时间之后的五分钟内到达开球区并准备开球,那么他没有准时开球的罚则为比洞赛的第一洞认输或比杆赛的第一洞罚两杆。
迟到超过五分钟的处罚为取消比赛资格。」
3.球童(规则6-4的附注)
规则6-4允许球员使用球童,只要他在比赛的任何时间都只使用一个球童的话。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可能希望禁止使用球童或限制球员对球童的选择,例如禁止球童为职业球员、球员的兄弟、球员的父母、另一位参赛球员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建议使用下列的措词:
禁止使用球童 -「禁止球员在规定之回合中使用球童。」
对球童人选的限制
违反比赛条件的罚则:
比洞赛- 在发现该违规的那一洞结束时,比赛的状况将被调整为在违规的每一洞都要认输;每回合最多输两洞。
比杆赛- 违规的每一洞罚两杆;每回合最多罚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在两洞之间发生违规,罚则适用于下一洞。违反本条规则而使用超过一个球童的球员在发现违规的时候,应马上保证在规定之回合的剩余比赛中会遵守比赛条件,否则该球员已丧失比赛资格。
4.击球速度(规则6-7的附注2)
委员会可根据规则6-7附注2来订定关于击球速度的规定,以避免打球速度进行缓慢的情况发生。
5.由于危险情况而暂停比赛(规则6-8b的附注)
由于高尔夫球员在球场上遭雷电击中而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所闻,因此所有俱乐部和比赛赞助者都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人员的安全;见规则6-8b及规则33-2d。如果委员会希望引用规则6-8b的附注,可参考下列的文字:
「当委员会基于危险情况宣布比赛暂停时,如果当时正在进行比洞赛或者比赛组正好在两洞的赛程之间,球员必须等到委员会宣布恢复比赛之后再继续比赛。如果他们正好处于某一洞的赛程中,所有人都必须立即停下来,直到委员会宣布比赛恢复之后才可以继续赛程。如果球员没有立刻停止打球,除非当时情况符合规则33-7豁免此项罚则的规定,否则他已丧失比赛资格。
基于危险情况而暂停比赛的信号为一长声的警笛。」
以下是一般球场所采用的警报方式,我们建议各委员会也沿用相同的原则:
立即中止比赛:一长声警笛。
中止比赛:连续三声重复的警笛。
恢复比赛:两短声重复的警笛。
6.练习
a.通则
委员会可订定比赛条件,要求球员的练习行为符合规则7-1的附注、规则7-2的例外(c)、以及规则33-2c。
b.在两洞之间练习(规则7的附注2)
我们建议委员会只针对比杆赛定出相关的比赛条件,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