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高尔夫规则之适用性
所有高尔夫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三球赛、最佳球赛以及四球赛。
30-2. 三球比洞赛
a.静止球被对手移动
除非高尔夫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当对手、对手球童、装备品在寻球以外的状况下移动或接触球员之球时,就必须依照规则18-3b 来处理。造成球移动的人在他与球主的比洞赛中应罚一杆,但是在他与另一位对手的比洞赛中则不必受罚。
b. 球受对手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
如果球员之球受对手、其球童或装备品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对手不必受罚。在球员与这位对手的比洞赛中,球员可由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或者在双方都还没打出下一杆之前取消刚刚这一杆而重打 (规则20-5)。不过在球员与另一位对手的比洞赛中,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下去。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杆之人员 - 见规则17-3b。
(对手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2)
30-3.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a. 一队之代表
参赛之队伍可由一位队友代表参与全部或一部分之赛程;在比赛进行中,不必所有队友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队友可于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开始打之时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加入。
b.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规则4-3a(iii)以及规则4-4,该队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处罚。
c. 打球之顺序
同队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队认定之最佳顺序一一打出。
d. 打错球
如果某位球员在障碍外以错误球击出一杆,这名球员应被取消该洞之比赛资格,但是他的队友,即使是球主也不必受罚。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那么该名球员必须在错误球被打出的那一点置球。
e. 取消一队之比赛资格
(i)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4-1、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a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
‧ 规则6-4 -- 球童(使用超过一位球童;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累犯)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ii)同队之全部队友如果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6-3 -- 开球时间及编组。
‧ 规则6-8 -- 中止比赛。
(iii) 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球员仅被取消该洞的比赛资格。
f. 其它罚则之影响
如果某位球员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队友打球或影响对手打球,那么除球员本人必须受罚之外,队友也应该接受适当的处罚。
除上述情形以外,当某位球员因违规而必须受罚时,他的队友不必接受这项处罚。如果球员必须接受的处罚是该洞认输,那么他在该洞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g. 同时进行另一种形式之对抗赛
如果在最佳球及四球赛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另一种形式之对抗赛,那么参赛球员也必须遵守以上所列的各项特别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