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球场能否辞退生了孩子的球童/杆弟
作者:thomas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4-12-26 浏览 15
没接触过高尔夫的人,对“杆弟”一定很陌生,“杆弟”其实是一种职业,是高尔夫球运动的服务员,其职责是为高尔夫球手背球杆、捡球、插旗、补沙等。名为“杆弟”,其实男性较少,大多为女性。林玉花就是来自高尔夫球场附近的一名“杆弟”。球场占地数千亩,小林家的土地被征用时正读高中三年级。按照村里与球场的协议,小林来到了球场当起了“杆弟”。刚毕业的她对“杆弟”这个职业正象她要服务的高尔夫球运动一样都是陌生的,是球场的培育,让她成为了一名球场熟练“杆弟”,每月收入上千元,小林也从一个小姑娘变成了嫁夫生子的二十七八的大姑娘了。 然而球场有规定,“杆弟”一旦结婚生子便不能再做“杆弟”了。小林是农村来的,做了十几年的“杆弟”不能再做了,只能回家干农活,而家里的地大部分被球场征用了,已无地可种,小林觉得不服气又很无奈。经过法律咨询,小林知道她和球场存在劳动关系,虽没有和球场老板签合同,但做“杆弟”十几年已和球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球场十几年都没给小林办保险。现在人老了,又没有其它技能,找服务员工作都很难,地也没得种了,后半生该怎么办?2006年1月,小林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她要让球场补办十几年的社会保险。 小林的请求遭到了球场的拒绝,球场认为与小林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就是季节性的用工,不存在办保险的问题。劳资双方争执不下,现正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 [点评]: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都是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但两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争议解决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务关系争议无此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 二、保护时效不同。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为60日,劳务关系的诉讼时效为2年。 三、法律保护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且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雇用者无须为劳务提供者办理社会保险。 四、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伤亡是工伤,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伤亡按《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赔偿原则处理。 “杆弟”的法律地位,视“杆弟”与球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有的“杆弟”和球场签定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球场必须依法为“杆弟”办理社会保险;有的“杆弟”和球场签定了明确的劳务合同,形成了劳务法律关系,球场无义务为“杆弟”办理社会保险;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杆弟”和球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这时就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杆弟”在向客人收取小费的同时,球场也向“杆弟”发放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并对“杆弟”进行管理,要求“杆弟”“打卡”,按时上下班,并有除背杆之外的具体工作,此时劳动关系的特征较为明显;如果“杆弟”的主要收入只是来源于客人的小费,球场基本不向“杆弟”发放工资,也不对“杆弟”进行管理,来去自由,此时劳务关系的特征较为明显。 本案中“杆弟”小林的社会保险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其与球场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的认定。是劳动关系则应办理社会保险,是劳务关系则不能支持其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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