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为什么这两张高尔夫会员卡不能退
作者:2005moon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4-12-22 浏览 7
海南某旅业有限公司于1992年间成立海南某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并向社会发售高尔夫金卡会员证。每张30万元,创始会员7折优惠。经时任俱乐部部门经理马某介绍,吴花、吴果两姐妹同意购买两张会员证,于1992年12月26日至1994年5月8日,分四次共付款30万元予俱乐部,尚欠12万元至今未付。吴花、吴果付款后,俱乐部给两张固定格式的“会员证订购合约书”予吴花、吴果两姐妹,要求签约,但吴花、吴果以其缺乏对该会员证性质的了解和支付能力有限为由,没有在合约书上签名盖章,并向俱乐部提出退款要求,但俱乐部不同意退款。此后俱乐部又于1994年5月将吴花、吴果名下的会员证(证号为:002088和002089)送交吴花、吴果两姐妹。吴花、吴果两姐妹多次找俱乐部交涉退证退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俱乐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提出了如下答辩: 1、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吴花、吴果既然已经支付了价款,说明其也予以承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且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所以,吴花、吴果称双方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是错误的。 2、从1994年付款到2001年起诉,已经历时7年,明显已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3、《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后,一方主动、自愿地向对方支付30万元会员证费,对方也是按约定接受了30万元,并把两张会员证发给另一方,双方的行为完全是在合法、约定的前提下进行,俱乐部取得完全合法有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发售会员证时,没有给原告说明其性质和用途,致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在原告明确表示无力支付余款,要求退还已付款额的情况下,被告仍单方将俩原告列为该俱乐部会员而发给其会员证,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也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会员证的价格及购买付款期限等没有明确约定,故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如下:“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30万元及利息(从199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完止)予原告”。 俱乐部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花、吴果两姐妹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15420元的判决。 点评: 做为此案二审俱乐部的代理律师,我认为二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此案只所以能在二审反败为胜,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代理律师仅仅抓住一审认定高尔夫会员证买卖关系不成立这一错误不放,大做文章。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在经时任俱乐部部门经理马某介绍并同意购买会员证时,吴花、吴果两姐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会员证的性质和用途,应作了详细了解。在自1992年12月至1994年分四次向俱乐部付款30万元,俱乐部接受后,也已于1994年5月将两姐妹名下的会员证送交俩姐妹,因此,应确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 二、仅仅抓住吴花、吴果两姐妹以无不当得利的错误起诉理由不放,大做文章。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其构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要件是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因此,俩姐妹提出双方没有经过协商一致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俱乐部取得的30万元属不当得利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人,便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 吴花、吴果两姐妹付款、拿证的时间是1994年,起诉的时间是2001年。如果二人认为应退证退款,应在1996年之前起诉,至2001年才起诉,早已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超过的后果是,如果会员证该退,因过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以判决不予支持。 四、关于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然吴花、吴果的行为不符重大误解的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人于1992年12月至1994年5月长达一年多时间4次向俱乐部付款,显然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一次误解、二次误解情有可缘,三次、四次还误解吗? 退一步讲吴某二人的行为真属重大误解,依法也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二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即便是重大误解,也不得撤销。 这个案例告诉了我们不当得利、重大误解、诉讼时效、合同的成立四个常见又非常实用的法律概念。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经常取得法律的帮助,无论是在诉讼还是非诉讼过程中都是非常有益的。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求职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