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尔夫球会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作者:thomas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4-10-15 浏览 6
2004年,广东东莞长安镇今宇高尔夫球场,因会费上涨等问题,被卷入全国首例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6年,今宇高尔夫球会又起风波,在新会章中出现了“霸王条款”:“会员因享用俱乐部或其设施而产生死、伤事故;会员携物品到俱乐部物业或场地、托管的物件遗失或损毁,高尔夫球场概不负责。”因对新会章不满,3名会员将该俱乐部告上法庭。2月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高尔夫球场的部分会章无效。   俱乐部擅订新会章引纠纷   今宇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简称今宇公司)是一家经营27洞高尔夫球场的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4月29日,刘某清与今宇公司签订会员合约书,约定刘某清正式成为球会的会员,有权享用球会提供给会员的一切设施,同时亦必须遵守球会的会章。合同签订后,刘某清向今宇公司分期共支付了港币34.5万余元的会籍费。今宇公司发给刘某清个人会员证书。   2003年5月,刘某清向今宇公司发去传真,以工作紧张无暇到俱乐部活动为由要求继续暂停会籍。但今宇公司以刘某清缺席期限已满两年,其要求继续作缺席会员不符合公司会章的规定为由拒绝其要求,并要求刘交纳5个月的月费4200元。双方最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在合同中规定作为合约一部分的会章,今宇公司前后制作了1996年及1999年两个版本。刘某清认为1999年新会章违反法律和显失公平,双方由此引起纠纷。刘某清等3人以今宇公司为被告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又上诉至东莞中院。   应交纳有关会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今宇公司称由于国内没有相关的规范高尔夫球行业的法律规定,故应适用国际惯例。但东莞中院认为,由于本案本质是合同纠纷,具体是提供服务者与受服务者之间的纠纷,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至于国际惯例系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才适用。   对于刘某清提出的缺席会费问题,东莞中院认为,刘加入俱乐部的协议实质为接受服务的协议,但他在今宇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免付会费,根据协议刘应向今宇公司交纳除缺席会员期间的会费。   会章部分条款违反法律   至于引发争议的新会章,东莞中院认为,该会章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显失公平无效。其中规定:“任何会员不论怎样因享用本俱乐部或其设施而产生的死亡或个人损伤,业主、本俱乐部、管理层或任何雇员、服务员或其代理人将不需负责”;“对会员携到本俱乐部物业或场地,或托管于本俱乐部雇员的任何物件或财产的遗失或损毁,业主、本俱乐部、管理层或任何雇员、服务员或其代理人将不需负责”等条款,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约定免除对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会章还规定“本会章只可由业主决定修改”、“任何……争议或分歧必须由控股公司独立决定,其决定将为最终决定,所有会员必须遵守”的约定,排除会员变更合同的权利,违背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公平原则,以上条款归于无效。   除上述条款外,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还确认,会章中“有关的利率将按本俱乐部认为适当而厘定”、“按本俱乐部不时厘定的费用或收费率缴付转让费”、本俱乐部将有权按其自由决定的利率就尚欠的款项由付款到期日起至实际缴款日止计取利息。”等多项条款无效。同时,法院驳回刘某清等3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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