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公司承租球车,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本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的一家高尔夫公司准备租用上海一家公司的高尔夫球车,租期为4年,按月付租金;4年出租期间的球车权属是出租方,球车修理费用由出租方负责;4年后球车的所有权归属为承租方高尔夫公司,但如果承租方4年后不想要这批车,出租方要出100万元给承租方作为回购。
请问:
(1)上述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如果是,这批车的折旧是在承租方高尔夫提取,可以在高尔夫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2)上海公司(出租方)每月向承租方高尔夫公司收取租金时,出具什么发票?是不是应出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是营业税的租赁发票?
(3)如果在4年中由承租方提取折旧,那么原值应如何计算?因为球车租金时每月平均交的,不是一次性交的。
(4)按合同约定,如果4年后承租方不想要这批球车,出租方应出100万元给承租方作为回购款,那么到时承租方是不是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万元给出租方?因为承租方是在出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解答精要:
球车属于运输工具,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实际使用年限估计为5-6年,由于租赁期长达4年,并且租赁期满后球车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因此应按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流转税处理执行下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按照经营租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出租方(上海公司)没有融资租赁资格,应当征收增值税,即视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处理。如果上海公司原来这批球车是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应当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定征税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这批球车属于存货,应当按照销售商品处理。
高尔夫公司按照暂估4年总租赁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按4年折旧,每年折旧额差不多正好等于当年度取得发票的金额,因此是不用作为纳税调整的。4年后如果销售,应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PS:融资租赁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全国试行。
附件: 合同内容如下:
合作合同
甲方(出租方):上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物及其使用地点
甲方将上述表内合作物,提供给乙方使用,使用地点仅限于乙方的经营场所,即:**高尔夫乡村俱乐部
二、合作期
4年,自2009年10月15日始至2013年10月14日止。
三、合作物的所有权
1.在合作期内,合作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合作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对合作物进行销售、转让、出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合作物所有权的行为;
3.在合作期满后,合作物的所有权即由乙方所有。
四、合作收入分配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约定
2009年10月15日至2009你那12月31日,球车的总租赁费为实际求而出球车收入的75%来计算;
2010年1月1日知2011年10月14日,每台球车的租赁费为固定月租2650元/辆/月(大写:贰仟陆佰伍拾元)计算;
2011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每台球车的租赁费为固定月租2750元/辆/月(大写:贰仟柒佰伍拾元)计算;
2.甲方租车收入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收到甲方提供之发票后于7个工作日内把款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付款逾期15个工作梯,甲方有权按应收款项总额之0.5%(大写:千分之五)/天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或可选择停止球车祖灵业务,而无须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应做好维修、保养工作。球车的维修费用、零配件(含充电器)更换及管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待修车辆不能高于车辆总数的10%;超出部分,每台车每天罚款人民币8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元整),在每月应付甲方款中扣除。
2.甲方自行负责2名检修人员的薪资、福利、餐费。
3.在那人数计算租赁费用期间,每天晚上或隔天早上8:00前核对该日(前日)的租车收入,每月1~2日核对上月租车费用总额。
4.甲方提供球车仅限于乙方出租给客人使用。合作期间乙方场地如举行由中国高尔夫协会或者厦门高尔夫协会举办的职业高尔夫赛事,甲方同意乙方免费使用球车。如举行会员杯赛事,甲方同意上述球车免费提供给乙方会员使用。
5.合作期内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E-Z-GO高尔夫球车的毁损风险;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确保高尔夫球车的正常合作经营,若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双方另议。
2.乙方负责球童保险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甲方无须另行投保。
3.乙方在保管、使用E-Z-GO高尔夫球车的过程中致使E-Z-GO高尔夫球车灭失、毁损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应在前述状况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处理方式之一,有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将E-Z-GO高尔夫球车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E-Z-GO高尔夫球车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E-Z-GO高尔夫球车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每辆球车届时的剩余价值赔偿甲方。
(4)在合作期内乙方负责与营业场所内提供足够的场所予甲方,作为球车停放、清洗、充电和维修保养的场所,并负责球车的保管、清洗工作。
(5)乙方负责提供2名甲方驻场工作人员在乙方球车的住宿(水、电费甲方自理)。
(6)乙方须确保会员及同组嘉宾以外的打球客人使用球车。
(7)合作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保险、税款、每日的洗车水费、电瓶充电费等由乙方负责。
(8)若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球车损坏,乙方不给予任何赔偿。
七、合作物的交货和验收
1.由甲方向乙方交货,交货地点为:**高尔夫乡村俱乐部。交货时间为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生效后100天内。若甲方未依合同按时交车或不能保证正常营运车辆达到规定数目的90%,乙方有权按迟延车辆或未正常营运车辆加收罚款每台人民币80元/天(大写:人民币捌拾元/天)。若上述情况延续10天未能解决,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选择与第三方合作球车租赁业务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2.合作物送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合作物,同时将签字盖章后的合作物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八、合作事项变更的处理
1.在与甲方的合作期间,E-Z-GO是乙方高尔夫球车的唯一提供服务商。如乙方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其他供应商的品牌或减少球车数量,则需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之前前3个月的合作费用总和。
2.如果乙方需要增加E-Z-GO高尔夫球车使用数量,需要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
九、其他条款:
1.甲方发往乙方的球车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须对球车的安全品质负责,如因球车品质问题造成球童或他人受伤,除球场代为办理的保险外,甲方亦需负赔偿责任,并向乙方承担球车品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具体为该球车2个月的租金收入。
3.4年合作期满后,球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如乙方要更换薪酬,甲方可按每辆车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向乙方买入。
4.合作期满后乙方欲继续合作,甲方有优先权。
十、违反合同的处理
1.甲方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无故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法律诉讼地为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正本为凭。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上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 配置 |
E-Z-GO高尔夫球车RXVFLEET48V | 二人座 | 100辆 | 见附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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