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江景高尔夫球场男生宿舍被盗案判决书
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76年9月17日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东牛中66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且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至本区棘洪滩街道桃源江景高尔夫球场男生宿舍楼203房间,盗窃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在ATM取款机上分四次取走人民币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
为证实其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桃源江景高尔夫球场男生宿舍楼203房间,盗窃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在ATM取款机上分四次取走人民币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该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视听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赃款被追回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索 杰
审 判 员 毛晓磊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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