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迈克瑞高尔夫与左立明劳动争议判决书
作者:2005moon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4-07-10 浏览 3
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与左立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青民一终字第2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振,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方武,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立明 上诉人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立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克瑞公司在一审中诉称:迈克瑞公司自2012年10月起已经及时足额给左立明发放了加班费,也未克扣左立明工资。因此,诉请判决:1、迈克瑞公司不向左立明支付2013年3月扣发的工资120元;2、迈克瑞公司不向左立明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加班费4679.54元;3、迈克瑞公司不向左立明支付经济补偿2004.13元;4、诉讼费用由左立明承担。 左立明在一审中辩称:迈克瑞公司诉请中的120元是从我的工资扣除的,是因我们班组的员工不服从管理,我们发生了工作上的摩擦,公司领导说我处理不当罚款120元,我认为没有依据。迈克瑞公司克扣我的工资应当支付。我每天工作15、16个小时,身体严重透支,不加班公司还不让,所以我在2013年3月8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职原因是加班时间太长、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左立明于2012年10月25日到迈克瑞公司涂装班工作。左立明2013年3月8日向迈克瑞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后离开迈克瑞公司公司。左立明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迈克瑞公司已为其缴纳。 迈克瑞公司提交的2012年10月至12月工资表记载,左立明2012年10月至12月工资分别为:“10月出勤5天,加班费153.79元(时间16),特勤费179.43元(时间14),实发工资772元。11月出勤22天,加班费1014.07元(时间105.5),特勤费1050.92元(时间82),实发工资4206元。12月出勤22天,加班费1227.41元(时间126),特勤费1233.91元(时间95),实发工资4488元。”左立明2013年1月至3月工资分别为:“1月出勤22天,加班费1056.94元(时间108.5),特勤费922.18元(时间71),实发工资4101元。2月出勤17天,加班费545.52元(时间56),特勤费285.75元(时间22),实发工资2515元。3月出勤5.5天,加班费204.57元(时间21),特勤费155.86元(时间12),扣奖金120元,实发工资699元。”左立明月应发工资为4008.25元。 迈克瑞公司称扣除左立明120元是因为左立明打架和即时辞职。 2013年5月16日,左立明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迈克瑞公司:1、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00.4元;2、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2966元;3、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克扣的加班费8288.44元;4、支付克扣延长工作时间报酬25%经济补偿金2072.11元;5、退还2013年3月罚款(克扣)120元。该仲裁委经审理,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142号裁决书,裁决:1、迈克瑞公司支付左立明2013年3月扣发的工资120元;2、迈克瑞公司支付左立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克扣(少发)的加班费4679.54元;3、迈克瑞公司支付左立明经济补偿2004.13元;4、驳回左立明要求迈克瑞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5%经济补偿金2072.11元的请求;5、驳回左立明要求迈克瑞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00.4元的请求。迈克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迈克瑞公司以左立明打架和即时辞职为由扣除左立明2013年3月份工资120元,没有法律依据,且迈克瑞公司亦未提交其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中约定因打架和即时辞职即可扣罚员工工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迈克瑞公司主张不向左立明支付2013年3月扣罚的工资12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根据迈克瑞公司提交的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工资表记载,左立明2012年10月基准工资1115元,岗位补贴36元、餐费补助96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工作日加班费(1115元+36元+96元)÷21.75天÷8小时×16小时×150%=172元。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为(1115元+36元+96元)÷21.75天÷8小时×14小时×200%=200.67元。迈克瑞公司已支付加班费333.22元,还应支付少发的加班费39.45元(172元+200.67元-333.22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2012年11月工作日加班费为(722元-333.22元)÷21.75天÷8小时×105.5小时×150%=353.59元,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为(722元-333.22元)÷21.75天÷8小时×82小时×200%=366.44元。迈克瑞公司已足额发放了加班费。左立明2012年11月实发工资4206元,其中加班费2064.99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其12月工作日加班费为(4206元-2064.99元)÷21.75天÷8小时×126小时×150%=2325.58元,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为(4206元-2064.99元)÷21.75天÷8小时×95小时×200%=2337.88元。迈克瑞公司还应支付左立明2012年12月少发的加班费2202.14元(2325.58元+2337.88元-1227.41元-1233.91元)。左立明2012年12月实发工资4488元,其中加班费2461.32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左立明2013年1月工作日加班费为(4488元-2461.32元)÷21.75天÷8小时×108.5小时×150%=1895元,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为(4488元-2461.32元)÷21.75天÷8小时×71小时×200%=1653.96元。迈克瑞公司还应支付左立明1月少发的加班费1570.48元(1895.64元+1653.96元-1056.94元-922.18元)。左立明2013年1月实发工资4101元,其中加班费1979.12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左立明2013年2月工作日加班费为(4101元-1979.12元)÷21.75天÷8小时×56小时×150%=1024.36元,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4101元-1979.12元)÷21.75天÷8小时×22小时×200%=536.57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左立明2月少发的加班费729.66元(1024.36元+536.57元-545.52元-285.75元)。左立明2013年2月实发工资2517元,其中加班费831.27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左立明2013年3月工作日加班费(2571元-831.27元)÷21.75天÷8小时×21小时×150%=305.18元,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571元-831.27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00%=232.51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左立明3月份少发的加班费177.26元(305.18元+232.51元-204.57元-155.86元)。综上,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左立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少发的加班费共计4718.99元(39.45元+2202.14元+1570.48元+729.66元+177.26元)。因左立明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结果,因此迈克瑞公司仍应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左立明加班费4679.5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迈克瑞公司存在克扣加班费的情形,左立明提出辞职,迈克瑞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左立明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3月8日在迈克瑞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月均工资为4008.25元,迈克瑞公司应支付左立明经济补偿2004.13元(4008.25元×0.5个月)。综上,依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驳回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左立明2013年3月扣发的工资120元;三、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左立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少发的加班费4679.54元;四、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左立明经济补偿2004.13元;上述二至四项应付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迈克瑞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迈克瑞公司上诉称:迈克瑞公司自2012年10月起已经及时足额给左立明发放了加班费,也未克扣左立明工资。因此,迈克瑞公司不应再向左立明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以维护迈克瑞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左立明承担。 被上诉人左立明答辩称:迈克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从迈克瑞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可以看出,左立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但迈克瑞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费。因加班时间太长,且迈克瑞公司拖欠左立明工资,左立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迈克瑞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左立明的签字也是伪造的,希望二审依法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迈克瑞公司主张已经足额及时支付左立明加班费、未克扣左立明工资,左立明不予认可,迈克瑞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迈克瑞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迈克瑞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左立明的加班费、且扣发了左立明2013年3月的工资120元,迈克瑞公司在二审中亦认可扣发了左立明工资120元。迈克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交已经足额支付左立明加班费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迈克瑞公司扣发左立明120元工资,缺乏合法依据,应当支付左立明该工资。因迈克瑞公司拖欠左立明劳动报酬,左立明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迈克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迈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则明 代理审判员  李 蕾 代理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庆信 书 记 员  张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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