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合同纠纷裁定书
延吉公园滑雪场与全光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延民初字第2893号
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宋永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朴永岩,延吉市公园滑雪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光洙,,男,朝鲜族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诉被告全光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委托代理人朴永岩和徐京春,被告全光洙及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诉称,2011年11月2日,朴永岩向被告借款80万元,被告要求与朴永岩签订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承包协议,朴永岩按被告要求签订了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承包协议。2012年4月,朴永岩偿还被告80万元借款,被告以履行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承包协议为由将80万元退还给朴永岩,朴永岩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将每日收入必须统一交到财会,每月结一次账”。签订补充协议后,至2013年2月被告从未将收入交到财会,也不与原告结算。被告也没有按约定追加承包金200万元,也没有按约定缴纳水电费。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于2013年2月1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承包协议,并要求被告5日内到原告财会进行清算,但被告不予配合,故要求解除承包协议,要求被告将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返还给原告,将经营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期间的收入20万元(暂定)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承认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是朴永岩以延吉公园休闲体育有限公司名义投资建设的,房屋建成后,因装修纠纷延吉公园休闲体育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的诉讼也在审理当中,本案与被告签订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承包协议的相对人是朴永岩,虽然朴永岩与延吉公园休闲体育有限公司在审理当中出具证明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对延吉市公园高尔夫练习场享有经营权,但由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要求解除朴永岩与被告全光洙签订的承包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延吉公园滑雪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崔 仑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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