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福州东街口支行与福建省龙誉高尔夫竹球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与福建省龙誉高尔夫竹球钉制造有限公司、杨金亮、杨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民保字第152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
负责人林秉燕,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榕城、周茂青,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龙誉高尔夫竹球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
被申请人杨金亮
被申请人杨洪
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121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诉福建省龙誉高尔夫竹球钉制造有限公司、杨金亮、杨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10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龙誉高尔夫竹球钉制造有限公司、杨金亮、杨洪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10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光卓
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
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卓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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