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览海乡村高尔夫俱乐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
作者:2005moon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4-07-09 浏览 2
徐志萍与上海览海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391号 原告徐志萍。 被告上海览海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密春雷。 被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密春雷。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锦清。 原告徐志萍诉被告上海览海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海俱乐部)、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海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京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萍、被告览海俱乐部及览海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龚锦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各方同意本案延长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志萍诉称,2013年2月2日早晨原告等人在览海国际高尔夫球场外面的河道垂钓,至下午一点左右,原告身后突然出现两个高尔夫社区的保安,在未作说明的情况下,强行折断原告手中的钓鱼竿,致其断裂三节、开裂一节;并强行倒掉原告钓到的鱼,还叫嚣河道是私人领地,不允许垂钓。原告认为该河道内没有不准垂钓的警示标记,被告也无权损坏原告的钓鱼竿。因原告的“硬派”超级硬钓钓鱼竿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第二次开庭中陈述购买价格3300元,现值20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钓鱼竿损失人民币2000元,鱼2.5公斤价值75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受损钓鱼竿及照片。 被告览海俱乐部及览海物业辩称,涉事保安属于览海物业,览海高尔夫球场属于览海俱乐部,览海俱乐部的保安由览海物业派遣,览海俱乐部与览海物业同属于上海中瀛集团。原告钓鱼的河道虽无法确认归属,但河道紧邻高尔夫球场,如在此垂钓会带来安全隐患。被告原在河道边树有禁止钓鱼的警示牌,原告钓鱼时没有警示牌可能是被人拔掉了。看到原告在钓鱼,保安前去阻止,但保安的行为和被告无关,也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强行折断原告的钓鱼竿并倒掉原告钓到的鱼,且原告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及钓鱼竿的品牌及价格。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事保安属于览海物业,览海高尔夫球场属于览海俱乐部,览海俱乐部的保安由览海物业派遣,览海俱乐部与览海物业同属于上海中瀛集团。2013年2月2日下午一点左右原告在览海高尔夫球场外面的河道垂钓,两名览海高尔夫球场的保安前去阻止,为此和原告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两名保安碰到原告手中的钓鱼竿,致钓鱼竿断裂三节、开裂一节。经调查,受损的钓鱼竿价值在1000元以内,损坏的四节如更换需400元以内,对此双方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表示若赔偿则由览海物业承担,原告表示同意。现因双方对是否赔偿的意见不一致,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不应该在球场外面的河道垂钓,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现却和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原告的钓鱼竿损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纠纷中原告也没有冷静对待,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保安的行为和被告无关,因保安的行为是在工作过程中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单位承担,故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认为损坏的钓鱼竿有可能不是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品牌,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也不予采纳。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鱼的损失,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这一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主体,因审理中双方同意如要赔偿由览海物业公司承担,双方的意见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志萍钓鱼竿损失人民币280元。 二、原告徐志萍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志萍负担7.50元、被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5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副庭长沈京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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