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撤诉
马世军与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114号
原告马世军
委托代理人张克松,六安市金安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军与被告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军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正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洪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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