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琼民一初字第3号 原告:蒋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鹏,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天森,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天涯镇。 法定代表人:杨宁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绍荣,浙江大学能源与机械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高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珊与被告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名三亚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2005年2月3日至2005年8月2日),借款利率为年息10%。被告提供原三亚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土地权益[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土房(2002)字第2089号]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原告汇给被告3500万元,并在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该借款期已届满,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还款,诉讼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7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听证庭上被告表示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 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被告在2006年3月1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约定的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二、自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起,原告应于五日内解除土地的抵押担保手续[土地证号为:三土房(2002)字第2089号]; 三、案件受理费19376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抵押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安 审 判 员 王志刚 审 判 员 刘 嘉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志辉此文章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