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北京格润兰地诉北京常赢绿洲假日高尔夫
原告北京格润兰地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
法定代表人宣福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荣,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北京格润兰地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科,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孟青,北京市金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喜军,北京市金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格润兰地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兰地公司)与被告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赢绿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格润兰地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格润兰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玉荣、吴科,常赢绿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孟青、黄喜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润兰地公司诉称:格润兰地公司为常赢绿洲公司的股东,享有5%的股权。常赢绿洲公司从未向格润兰地公司及其他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也未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致使格润兰地公司及其他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及负债状况。格润兰地公司及其他股东多次要求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要求核实公司的财务帐目,常赢绿洲公司均予以拒绝。2008年9月28日,格润兰地公司向常赢绿洲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常赢绿洲公司的会计帐簿等财务帐目。常赢绿洲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回函拒绝格润兰地公司的合理请求。格润兰地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常赢绿洲公司提供自2007年7月1日至今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判令常赢绿洲公司提供自2007年7月1日至今的所有会计帐簿及相关的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供查阅,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常赢绿洲公司辩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格润兰地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格润兰地公司2008年9月28日要求核实公司帐目的函,只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没有反映客观事实,且没有说明其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第二、2007年7月18日,常赢绿洲公司、格润兰地公司、北京博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奥公司)、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委托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常赢项目由长安公司经营管理,还约定博奥公司、格润兰地公司除按约定享有一次性承包经营管理费及年度承包经营管理费作为固定收益外,不参与常赢绿洲公司及常赢项目的利润分配。协议还约定,长安公司承包经营管理期内,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常赢绿洲公司应于每个经营年度末,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并由长安公司负责向其他股东提供有关球场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但高尔夫球场的承包经营期自2008年4月1日起算至今仅半年,根本不足一个经营年度,也即格润兰地公司无权随时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常赢绿洲公司既无义务亦无可能随时提供财务帐簿供格润兰地公司查阅。第三、格润兰地公司查阅公司帐簿的目的不是为了行使股东权利,而是和长安公司在合作中存在矛盾,是为了给承包经营的长安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障碍。
经审理查明:常赢绿洲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长安公司、北京市常营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
格润兰地公司主张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向常赢绿洲公司发出《关于常赢绿洲公司各方股东要求核实公司帐目的函》,表示常赢绿洲公司运动场所开业至今,始终未向股东各方提供任何有关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要求对经营期间的财务帐目进行核实。对此,格润兰地公司提交上述函件的复印件。
常赢绿洲公司否认收到上述函件,但认可2008年10月7日向格润兰地公司发出《对九月二十八日来函的回复》。常赢绿洲公司在该回复表示,常赢绿洲公司收到格润兰地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发出的《关于常赢绿洲公司各方股东要求核实公司帐目的函》;并且认为格润兰地公司在长安公司承包经营期限内提出查阅公司财务帐簿的要求,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故不予同意格润兰地公司提出的核实财务帐目的要求。
另查一:2007年7月18日,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长安公司、常赢绿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约定,由长安公司对常赢体育运动中心承包经营8年,承包经营管理期内,其他股东对长安公司的承包经营管理有知情权、建议权。长安公司应向常赢绿洲公司其他股东提供有关球场持续经营的发展计划、承包经营管理模式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书面报告。同日,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长安公司、常赢绿洲公司签订委托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长安公司承包经营常赢绿洲公司体育运动中心,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长安公司承包经营管理期内,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不参与、不干涉常赢绿洲公司和常赢项目的经营管理(但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及农工商公司作为常赢绿洲公司股东对长安公司的承包经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不承担常赢绿洲公司的经营风险,且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除一次性承包经营管理费和年度承包经营管理费作为固定收益外,不参与常赢绿洲公司和常赢项目的利润分配;长安公司承包经营管理期内,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常赢绿洲公司应于每个经营年度末,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并由长安公司负责向其他股东提供有关球场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另查二:2008年10月28日,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向常赢绿洲公司、长安公司公证送达《关于解除委托承包经营协议书的通知》。常赢绿洲公司承认收到通知,但认为格润兰地公司、博奥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法定和约定依据。
以上事实,有常赢绿洲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名录、《关于常赢绿洲公司各方股东要求核实公司帐目的函》、《对九月二十八日来函的回复》、2份公证书、补充协议二、承包经营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常赢绿洲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常赢绿洲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格润兰地公司作为常赢绿洲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常赢绿洲公司提交补充协议二、承包经营协议书,用以证明按照约定格润兰地公司在现阶段不能查阅会计帐簿。双方当事人对承包经营协议书是否解除存在异议,应当另行解决。而补充协议二、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内容,均无限制格润兰地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故常赢绿洲公司关于格润兰地公司按照约定不能查阅会计帐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格润兰地公司已举证证明常赢绿洲公司收到格润兰地公司要求查帐的函,而常赢绿洲公司明确予以拒绝。故格润兰地公司有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格润兰地公司要求常赢绿洲公司提供2007年7月1日至今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提供2007年7月1日至今的所有会计帐簿及相关会计凭证供查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格润兰地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八年十二月八日期间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
二、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格润兰地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八年十二月八日期间的所有会计帐簿及相关会计凭证供查阅。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及保全费五百二十元,由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格润兰地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故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格润兰地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任 颂
二○○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韩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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