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练习场员工因公受伤薪酬纠纷案例
作者:2014bjgolfer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4-02-18 浏览 4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缨,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明,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缨因劳动报酬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6)卢民初字第477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袁缨系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职工。1995年9月8日下午一时许,袁在去客户单位途中,因所乘坐的45路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其左手受伤。事故发生后,东亚公司的工作人员曾陪同袁至瑞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结论为:左手挠骨骨折。袁遵医嘱于1995年9月8日休息至1996年2月5日,期间共用去医疗费1298.80元,交通费67.50元。后袁缨与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汽车公司45路车队达成协议,由公交第三汽车公司一次性赔偿袁缨2500元。东亚公司于同年11月24日作出处理意见,对袁缨因交通事故受伤休息作病假处理。袁缨对此决定不服,于同年12月28日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6年3月7日,该仲裁委作裁决,认为袁缨1995年9月8日下午外出属公事的证据不足,故对袁的索赔主张不予支持。袁遂诉至原审法院,称其因公外出而受伤,应属工伤。东亚公司对其作病假处理并扣发其工资、奖金、高温费等实属不合理,请求撤销该决定,并判令东亚公司支付其工资、奖金、高温费计4750元,支付医疗费、交通费1366.30元,并支付因扣发工资等而应承担的25%经济补偿金1100元。东亚公司则认为,袁离开单位外出时未按规定告知行踪,且其乘车路线与其所称之目的地不符,故不应作工伤处理,且袁的医疗费等已由公交第三汽车公司予以赔偿,故不同意袁的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在工作时间内为单位送会员卡途中受伤,按有关规定,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故东亚公司应支付袁因伤休息期间的工资、医疗费,以及扣发的部分高温费,但应扣除袁从公交第三汽车公司获得的赔偿款。至于袁提出的奖金、交通费,以及经济补偿金一节,则依据不足,难以支持。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东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给付袁缨工资、高温费、医疗费计2648.80元。案件受理费227元由袁负担111.05元,由东亚公司负担115.95元。   袁缨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应享受报销交通费及应获得东亚公司已发之奖金和其被扣发工资额(3600元)25%的经济补偿金900元等。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本院同时还查明,自袁缨1995年9月8日因公受伤休息以后,东亚公司即扣发了袁9月下半月起的工资共四个半月(袁的月工资为800元),计3600元。东亚公司迟至同年11月上旬才正式出面与肇事的公交第三汽车公司交涉,而其出面交涉伊始,即因袁拒绝其出面交涉而退出交涉谈判。此外,东亚公司于1995年11月向员工发放过50元奖金,但未向袁发放。另,袁受伤后为治疗而先后花费交通费67.50元,因其系手部骨折,故该项费用均系乘坐出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出租车发票上载明的乘车时间和上、下车地点均与袁去医院就诊的时间相吻合。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缨所受之伤系其外出工作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应享受比照工伤的待遇。因此,东亚公司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补贴、奖金等,袁亦可全额享受。袁因外出工作而受伤所发生的前往医院治疗的交通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并无不合理之处,故该项费用亦应由东亚公司负担。东亚公司在袁受伤后,迟至同年11月上旬出面与肇事单位--公交第三汽车公司交涉,而在此之前,东亚公司已扣发了袁缨一个半月的工资计1200元。东亚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故其应就该扣发额向袁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在东亚公司已经出面交涉的情况下,因袁的拒绝而使东亚公司最终退出该项交涉,在此情况下,东亚公司不向袁发放工资乃属事出有因。因此,袁缨要求东亚公司就其全部被扣工资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作判决不当,本院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6)卢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袁缨发放被其扣发的工资3600元,并给付袁缨经济补偿金300元;   三、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袁缨补发1995年11月份奖金50元;   四、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袁缨发放1995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的高温费计300元;   五、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为袁缨足额报销医疗费1298.80;   六、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为袁缨足额报销因治疗伤势所用去的车费67.50元;   七、以上各项费用应扣除袁缨已从案外人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汽车公司处获得的赔偿金25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454元,由袁缨负担154元,上海东亚高尔夫球练习场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文龙 代理审判员 封赉城 代理审判员 孔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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