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合作经营高尔夫公司因纳税发生的争议仲裁案(3-2)
作者:thomas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4-01-08 浏览 2
 2.申请人由始至终都认真履行合作经营合同,从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被申请人虽然作出承诺对其发展的境外会员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是被申请人在招收会员的过程中却是打着合作公司俱乐部的名义进行的,这样的做法,是与其先前的承诺相违背的,而且这样做的后果使合作公司将难以回避有关会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为维护合作公司的正当权益,申请人才不得不要求被申请人将有关会员的保证金打入合作公司,并对有关会员费收益归属问题提出异议。因此,可以看出,在合作过程中,出尔反尔的恰恰是被申请人自己。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骗取投资”的说法,更是无中生有。且不说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证明申请人有欺诈动机的证据是否真实,单就双方在长达10年的合作期间来说,被申请人又能举出何种事实来说明申请人确实实施过欺诈行为呢?   需要指明的一点是,无论是会员费、保证金的争议问题,还是增加投资的决策问题,都是中外合作企业的双方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正常的、不可避免的意见分歧,这类分歧,不仅存在于合作公司,而且普遍地存在于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中。但是申请人并没有因为存在这些分歧,就不认真履行合作合同,相反,申请人一方面将这些分歧提交给董事会讨论,并且与被申请人约定,当分歧无法由双方协商解决的,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另一方面,积极做好球场的经营工作,使会员能够正常地打球,合作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下去。被申请人仅仅凭着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就认定申请人“无意认真履行合作经营合同,具有明显欺诈动机”,显然是不顾事实、强词夺理的说法。   3.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由来已久”的说法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合作公司建设球场,以及赠送VIP贵宾卡等等事项,均属于合作公司的正常经营事项。而合作公司的正常经营是由总经理领导下的合作公司经营机构来负责的,与合作公司股东无直接关系,而合作公司的总经理是由被申请人委派的,如果被申请人对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任何不满之处的话,应当首先审查自己所委派的管理人员是否胜任尽职,而不应当一味指责其他股东。   至于申请人单方面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处置合作公司财产一事,正反映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对待纳税问题上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做法。被申请人不但拒不纳税,反而到处散布不实之词,在国外各大报纸上制造舆论,威胁中伤税务机关,将税案性质演变为“抗税”。为了使税务机关了解到抗税的不是合作公司,从而使合作公司避免遭受因抗税而导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的后果,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协商不成后,为维护合作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尽可能使合作公司的球场不被全部拍卖,申请人才单方面向税务机关提交承诺,以示纳税诚意,请求税务机关予以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履行合作合同的过程中,虽与被申请人存在异议和分歧,但是,申请人始终是以大局为重,以合作为重,尽量以宽容。谅解的态度去处理和对待这些分歧,争取使合作合同能够比较圆满地得以履行。但是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置中国税法与合作公司利益于不顾,单方面侵吞会员费及保证金收入,并拒不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导致了合作公司的主要财产被税务机关依法拍卖,使合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申请人理应对此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合同中的约定,解决本案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调查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认定与本案争议有关事实,并作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7年6月9日签订的合作合同是以平等互利为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的。1987年8月30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并就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条件、主要经营范围、合作经营期限、双方的收益分配。企业服务对象、董事会组成等主要内容予以批准。合作合同是一项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合作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范围:   兴建1个18洞72棒,具有国际水准的高尔夫球场及球场的配套设备如会员休息室、酒店、餐厅、商场等。   合作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乙方(即被申请人)负责组织的会员和外国游客,预计开业以后每年接待约21800人次,对外国游客一律收取外汇,对国内游客服务收取人民币。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全部由乙方负责。   3.双方责任:   甲方(即申请人)责任:   (1)无偿提供200万平方米土地供合作公司之用。   (2)参与设计建筑和承建各项工程与装修工程。   (3)负责共同监督工程施工和质量检查,组织国内质量较好和价格适宜的各种建筑材料进场。   (4)负责向甲方政府申报批准本合同,办理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   (5)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职工和办理公司有关国内事务。   (6)办理合作公司所需设备材料的进口手续。   (7)对乙方技术人员提供生活上的方便,生活设施由乙方负责解决。   乙方责任:   (1)合作公司建设所需投资1000万美元,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的投资承担高尔夫球场、网球场、酒店、别墅、水电、道路、污水处理系统、生活设施、附属机械设备及林木果树赔偿费和房屋拆迁费等。如投资超出预算时,乙方继续负责所需资金。   (2)合同双方签字经甲方政府批准后,乙方于20天内先汇入保证金50万美元到甲方银行账户。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办理批准证书和工商登记等手续,若乙方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不能履约则向乙方赔偿100万美元,合同履约后,保证金作为工程款项转入合作公司账户作乙方预付工程进度费。   (3)合同在生效日期起计,首期工程高尔夫球场及会员所须在2年内完成。   (4)工程付款方式:在工程动工前1个月乙方应先预付单项工程款30%到合作公司账户。其余款项按工程实际进度汇入。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5)委托香港××建筑公司与甲方共同筹建工程,承担合作公司土木工程的建设和机械设备安装。   (6)合作公司所需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其进口清单及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如进口的设备是属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需报省外经委审批),可委托香港××建筑公司代办理进口。   (7)筹建期间负责派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协助施工,派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支付,不列入工程公司成本摊销。   (8)负责组织职工的培训和工作人员出国考察,其培训费和考察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不列入合作公司成本摊销。   3.利润分配   (1)合作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所提取折旧费用于维修,乙方的投资额不计利息,不作摊还,故不列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在扣除费用支出及缴纳各项税款后,甲乙双方按所得税后利润分成,甲乙双方各占50%,为保障甲方的正常收益,乙方必须保证每年分给甲方的利润:第一至五年每年不低于1000000港元;第六至十年内每年不低于1200000港元;第十一年至十五年每年不低于1400000港元;第十六年至二十年每年不低于1600000港元。   (2)乙方所分得的利润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当地中国银行汇出。   (3)在经营过程中,甲方不承担任何亏损责任。合作期满前乙方应分得的利润若达不到投资水平,可提出申请延长合作期限,报原合同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4.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从上级机关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20年。   5.税项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项。   合作公司中外雇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根据个人入息,由其本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或由合作公司代扣缴。   6.合同管理和监督   合作公司应在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设立)外汇和人民币账户。   乙方每年应得的合理利润和公司每月付给日本或港方员工的工资,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支行汇出。   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应接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必须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条例法规,对环境造成污染,由合作公司负完全责任。   合作期满后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7.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作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乙方还未汇入保证金,本合同则自动失效。   在执行本合作合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应在2个月内及时通知对方,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者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乙方如中途退出终止合作合同,则购进设备作赔偿甲方损失,不予退还。   合作合同在履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已丧失履行能力,应在6个月前提出商议,并办理停办或移交手续。在经营过程中一方要转让合同的,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条件不得违背本合同内的条款精神。   合作期限届满,乙方如提出续约,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后可继续合作,合作条款另订。   8.财务管理   合作公司的会计账册及会计科目设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账册。   合作公司应聘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主管财务会计工作,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账簿及报告用中国文字记载,根据需要也同时可以使用日文记账作为副本。两种文字以中文为准。   合作公司收付凭证,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或经上述部门核准印刷的统一票证。   9.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董事会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深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1993年11月16日合作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作出了会员月费交由合作公司俱乐部管理使用的决议。   1995年7月25日,××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直属税务所发出“关于××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会员费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1993年7月20日关于投资与会员费的情况汇报,你公司截至1993年6月14日止,收入会员保证金及人会金总计104822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982853000.80元(按1995年7月24日公布汇率),至今仍未按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以及×税××[1993]×号文、×税发[1993]××号文‘关于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会员费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贵公司上述会员费收入应补纳营业税49142650.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1 426.50元。   以上应补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9634076.54元,限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10天内前来我所商讨上述税款的缴纳计划及缴纳办法等事宜。”   1995年8月31日,合作公司董事长B先生致函被申请人,提出“由于会员券的销售历来由贵方办理,其收入从未在合作公司进账,因此,必须由您们先提出一个解决会员券收入纳税的方案,作为紧急董事会的议案……有必要提醒贵方注意,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逃避国家税收无论在日本或在中国都是法律不能宽恕的。”   1996年3月7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向合作公司发出“关于提供纳税资料的通知”,要求提供纳税资料,包括自开业以来由合作方发展会员的人数和收取会员费的总收入;境外发展的会员来公司打球的记录;招收会员的章程(合同)和会员的收费标准。   1996年5月29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作出“关于××高尔夫球有限公司税务违章问题的处理决定”(×地税稽发<1996>092号)。决定中的主要内容为:   “1.追补1988年至1993年收取会员费902016569.80元所偷的工商统一税45100828.29元、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451008.28元,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22775918.39元。   追补1994年至1996年4月取得的会员费收入75486 798元所偷的营业税3774339.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743.39元,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1906041.42元。   2.鉴于我分局已两次发出通知要求你公司报送招收会员的有关资料,而你公司只提供了部分收入资料,其他资料拒不提供,致使无法正确核实你公司的经营所得。因此按税法规定核定你公司从1988年至今在境外收取会员费的美元利润率为19.08%,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86507640.86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976146.13元,平均每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9761.46元。减除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261871.09元。   以上应补税款(人民币)70625790.70元、罚款(人民币)24681959.81元,合计(人民币)95307750.15元。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30天内向我分局缴清。如不服本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今后,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1996年6月20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限合作公司1996年7月19日前缴纳税款70625790.70元。   1996年9月16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向合作公司发出“关于催缴税款及提供有关资料的通知”,内容如下:“×地税稽发[1996]092号处理决定已于1996年5月31日送达你公司,而你公司至今尚未按照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应补税款及罚款,也未办理有关缓期手续,现向你公司发出催缴通知。鉴于你公司所欠税款、罚款金额巨大,考虑你公司确有困难,经研究,限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分局先缴纳税款800万元。   另外,你公司对处理决定的有关数据有异议,日方代表也曾当面请求给予时间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准备将有关资料交给我局。经研究,允许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分局提供用中文书写的申辩材料,以供参考。   以上税款及资料务必按时到我分局办理缴交和提供,否则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996年9月27日,合作公司举行1996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纪要上就会员券收入纳税事宜载明:   “今年5月29日,××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发出《关于宝安宝日高尔夫娱乐观光有限公司税务违章问题的处理决定》(深地税稽发[1996]092号)文件。9月16日又发出《关于催缴税款及提供有关资料的通知》(×地税稽发[1996]××号),要求合作公司15日内向分局缴纳税款800万元,若对处理决定中有关数据有异议也必须在15日内提交申辩材料。   被申请方董事认为,纳税主体是合作公司,但本次纳税是因会员券收入引起,其税款必须由被申请方支付,支付的方式是由被申请方将税款交合作公司,再由合作公司向税务局缴付税款。至于会员券收入的归属与本次纳税无关,留待今后董事会讨论。全体董事一致表示同意。   被申请方董事提出,按市地税局要求近期需付税款800万元人民币,目前被申请方资金拮据,请求向合作公司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由被申请方筹集。申请人方董事表示,当被申请方筹集到300万元交合作公司后,合作公司同意借款100万元一并纳税,当被申请方再筹集到200万元交合作公司后,合作公司再借款100万元一并纳税。上述借款必须在11月15日前归还,有关借款协议委托正副总经理办理。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因合作公司未履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所作出的关于税务违章问题的处理决定,地税局于1996年12月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执行通知书,责令合作公司在1997年7月18日前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6682元,但合作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4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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