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乡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中山市三乡高尔夫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三乡镇各阶层高尔夫球爱好者,高尔夫球工作者自愿组成,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本协会是团结全镇高尔夫球爱好者、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高尔夫球运动,加强高尔夫球文化的认识和技能的提高,有效地增强人民体质,在体育的竞技场上,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做出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中外高尔夫球技术和文化交流。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中山市三乡镇小琅环一号会所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组织工作。指导和管理各高尔夫球爱好者、工作者,广泛宣传和开展群众性的高尔夫球活动;
(二) 以育人为本,以社会、学校为根。积极开展骨干及社会、学校体育教师培训工作,协助社会、学校开展高尔夫球活动;
(三) 开展加强高尔夫球训练与提高,积极进行技术理论研讨,提高训练水平
(四) 加强骨干的培训,对群众性高尔夫辅导员、裁判员学习提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面素质,培养更多的高尔夫球工作人材;
(五) 协助我镇有关部门组织选拨运动员参加各级的比赛;
(六) 积极开展高尔夫球交流活动,促进本镇高尔夫球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设个人会员,没有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遵守本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五) 凡在三乡镇从事高尔夫球活动者,交纳会费,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章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及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有聘用和罢免本协会主要管理人员的权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张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收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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