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景丽高尔夫游乐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thomas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3-12-18 浏览 2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3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佩芳,女,   委托代理人陈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丽高尔夫游乐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王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高桥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义礼,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佩芳因返还钱款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6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律师、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义礼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佩芳于1993年7月18日向被告上海景丽高尔夫游乐村有限公司缴纳入会金人民币7000元、保证金人民币25000元,成为被告ROYAL888俱乐部会员。根据约定,保证金限于二年后提出退会时方可退还。1996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未经审批擅自发行会员卡是违法行为,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入会金,经多次交涉无果,1999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入会金32000元,赔偿银行利息损失10000元。原审另查明,在被告发行会员证之时是否需经审批,未有明确规定。199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亦未对此前未经审批发行会员证的单位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上海景丽高尔夫游乐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佩芳人民币25000元。   判决后,陈佩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被上诉人未经合法审批,利用发售会员卡募集资金,属非法集资行为,应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行为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保证金25000元、入会费7000元并赔偿损失。被上诉人辩称:1993年被上诉人向社会发行会员卡时,国家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双方的约定是有效的,因当时在收据上明确写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入会费,故现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另查明,1998年12月9日上诉人陈佩芳向被上诉人提出退会申请,有上诉人填写的退会申请书为证。   本院认为,1993年7月1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缴纳了入会金人民币7000元和入会保证金人民币25000元,双方并约定入会金不能以任何理由退回,保证金限于2年后提出退会时方可退还。因当时国家对发行会员证是否需经审批尚未有明确规定,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为有效。现上诉人申请退会,依照约定,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对此所作判决是正确。但上诉人在1998年12月9日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退会,被上诉人至今未归还上诉人入会保证金,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自提出申请退会日次日起至保证金实际退回日止的利息损失,对此本院予以增判。上诉人的请求,因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6134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景丽高尔夫游乐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陈佩芳25000元的利息损失,自1998年12月10日起至钱款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由陈佩芳负担1500元,由上海景丽高尔夫游乐村有限公司负担1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四妹 代理审判员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毛慧芬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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