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摄影师与武夷山风景高尔夫著作权纠纷案
作者:player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3-09-11 浏览 2
当事人: 郑友裕、潘邦炎 法官: 文号:(2006)南民初字第14号 福 建 省 南 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南民初字第14号   原告郑友裕,男,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级摄影师,住武夷山市国贸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风景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潘邦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友裕与被告武夷山市风景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友裕又以与被告武夷山市风景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友裕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友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郑友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发清 审 判 员 李 力 代理审判员 林 峰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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