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广西高尔夫球协会。英文译名称为“GUANGXI GOLF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XG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社会各单位、企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倡导和推动高尔夫球在广西的普及与推广,促进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内外高尔夫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促进高尔夫运动在广西的发展,增进与高尔夫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开展以下活动:
(一) 宣传和普及高尔夫运动,提高对该项体育运动的意识,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促进高尔夫球运动社会化。
(二) 研究、规划广西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审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本地区的比赛。
(三) 组织技术培训,指导帮助协会会员开展高尔夫球运动,培养高尔夫球运动,培养高尔夫球运动的专业人材。
(四) 指导和推动高尔夫球运动器材、场地设施的生产和建设。
(五) 举办全国性高尔夫球比赛和体育活动,承办国内外高尔夫球竞赛,扩大协会的影响,提高高协和会员的知名度。
(六) 负责调解和仲裁本地区高尔夫球比赛中所发生的争议。
(七) 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训练班,集训运动员。
(八) 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参加国内外比赛。
(九) 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考试、审核、评选、晋级事项,审定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资格。
(十) 开展国内、国际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翻译和出版技术信息资料、竞赛规程、科研训练、球场设计开发、球场管理以及其他与高尔夫球运动相关的书刊等。
(十一)联络所有会员进行各种信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球会对外交流访问。
(十二)提供各种有关高尔夫球运功的咨询,为会员球会服务,接受委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三)筹集和管理并合理使用基于协会宗旨而设立的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公司法人的高尔夫球团体、各高尔夫球会、俱乐部以及与高球相关行业的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出具该团体书面介绍,经批准后即可成为广西高尔夫球协会单位会员,本协会根据需要可吸收名誉会员。本协会首届主席、副主席终身享受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荣誉,本协创会会员终身享受会员荣誉。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及其它交流活动;
(五)有权监督和了解协会各项工作情况;
(六)有权监督和了解会员费的使用情况;
(七)有权向协会提出修改协会章程及开展高尔夫运动、提高高尔夫运动技术水平的建议和监督权;
(八)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九)有权优先向协会创办的高尔夫学院推荐选送学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义务为协会统一组织的训练、比赛及其他活动提供优惠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各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作为协会委员参加组成会员理事会,该会员在离开其所属单位会员组织后其协会委员自动丧失,该单位会员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该情况并提出新的代表人选,协会设若干特邀委员。
(七)会员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理事若干人。
(八)会员理事
1、听取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执行委员会;
3、修改和通过章程;
4、讨论和决定很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一)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会下设以下工作委员会 :竞赛管理及差点委员会、职业高尔夫球员委员会、业余高尔夫球员委员会、老年高尔夫球员委员会、高尔夫球俱乐部联谊会、场地器材设备研究会、科研发展委员会、高尔夫球基金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实体的利润分成;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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