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章程(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是德宏州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简称“德宏州高协”。英文名称为“DEHONG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DHGA”。
第二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是德宏州广大高尔夫球爱好者联合倡议、本着自愿的原则,共同组成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团体。
第三条、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德宏州高尔夫球爱好者,发展德宏州的高尔夫球运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内高尔夫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德宏州体育事业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德宏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云南省华丰集团德宏分公司华丰高尔夫球练习场内,邮政编码:6784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德宏州体育事业局的领导下,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下,统一组织、协调德宏州高尔夫球运动。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德宏州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
(一)、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德宏州体育事业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中缅高尔夫球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比赛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促进中缅高尔夫球交流,增进与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德宏州内的各类、各级高尔夫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高尔夫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报请德宏州体育事业局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高尔夫球的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六)、根据德宏州体育事业局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德宏州高尔夫球运动员,负责组织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高尔夫球比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意愿;
(三)在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具有一定的高尔夫球运动技能;
(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介绍和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高尔夫球的技术资料;
(六)自觉维护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团体名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活动事宜;
(五)决定会员参加国内高尔夫球比赛。
(六)决定其他与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活动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德宏州体育事业局审查,并经德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方能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议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与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活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高尔夫球运动中具有较强的组织和活动能力;
第二十五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德宏州体育事业局审查并经德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德宏州体育事业局审查并经德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会长,由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报德宏州体育事业局审查并经德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积极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 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教练所得。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德宏州体育事业局和德宏州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德宏州体育事业局审查并经德宏州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德宏州体育事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终止前,须在宏州体育事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经德宏州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德宏州体育事业局和德宏州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德宏州高尔夫球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德宏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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