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市高尔夫球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作者:bonnie2010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07-11 浏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 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季度要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经费支出预算计划,经研究决定后按计划执行,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常务副主席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主席、主席共同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要报经协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由主席审批。   (四)组织外出打球财务制度:   一、活动费用采取先预交后结算的方式。   二、组织外出打球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一切活动,非协会安排的由其本人负责。   三、 会员如需带非会员共同打球活动的,向该会领导同意后,其活动经费由该会员承担。   四、 外出打球活动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支出后再向会员收取。   五、 外出打球出车一次补油料费、过路费,如发生突发事故,应由协会协调同车的人共同分担责任,减轻车主的负担。   六、 住宿费、打球费、餐费及其它费用按人头平均分摊,须单独房间的应自负另一半房费。   七、 会员应主动轮流出车活动,每次出车由秘书处登记备案。   八、会员邀请活动的,由该会员负责承担费用,但小费由个人承担。单位冠名的,由单位全部负责费用及冠名费。   九、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大型活动,由协会支出费用,未能参加的,其个人费用由协会另作安排。   十、协会组织打球原则上不喝酒,个人须喝酒请自带。   十一、聘请秘书及兼职会计1名,聘请兼职教练和外请教练为会员服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财务人员2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审批人审核同意、会计复核等不同人来完成。严禁白条垫账。   (三)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备用现金在20000元内,其余收入应及时入帐,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六)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出纳保管;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二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邀请政府及国企精英担任协会的职务和名誉主席、荣誉主席及顾问,并可邀请成为当然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企业精英和个人对协会有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2/3人同意后,选举成为荣誉主席、名誉主席、理事。荣誉主席赞助陆万元以上、名誉主席赞助叁万元以上、理事壹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受邀请的名誉主席列席参加并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重要事项须二个常委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经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案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开会研究后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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