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公司高尔夫球场综合保险条款
作者:maky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04-16 浏览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草木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草木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标的 第二条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以下各项财产: (一)建筑物及其装潢、附属设施; (二)一般财产,包括: 1、家具及室内非消耗性用品、用具; 2、电器、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其他办公设备; 3、被保险人自有的球具及其配套装备; 4、喷灌系统、避雷装置及其他室外设施; (三)球车及其他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 第三条 下列财产仅在经双方特别约定,确定并列明赔偿限额后,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董事、合伙人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 (二)客户临时或长期寄存的球具、配套装备及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各项财产不论是否已列入保险合同中,均不作为保险标的: (一)高尔夫球、球座及其他消耗品; (二)古董、工艺品等装饰物品; (三)现金、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文件、账册、档案、图纸; (五)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六)动植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飓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有明显现场痕迹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 第六条 由于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供气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造成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所有且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财产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八条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10%。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免除 第十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损失; (二)因暴风、暴雨、洪水、低温、冰雪、尘土对存放或安置于露天的财产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财产损失保险价值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标的中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建筑物及其装潢、附属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重置是指将受损财产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 (二)一般财产、球车及其他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和特别约定赔偿限额的财产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 第十二条 对于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采用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未约定赔偿限额的保险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第十四条 约定赔偿限额的保险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赔偿金额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或重置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财产归保险人所有。 第十六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第二部分 草木损失保险 草木保险标的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下列植物可作为草木保险标的: (一)草皮; (二)林木。 草木损失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草木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飓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十九条 由于第十八条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喷灌系统或排水系统故障造成草木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草木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草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草木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草木损失保险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草木保险标的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排水不畅而引起的草木保险标的的损失。 草木损失保险价值 第二十二条 草木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替换价值。 替换价值是指用同样种类或使用效果、同样生长状态的草皮、林木替换受损的草皮或林木所需要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特别告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时,须提供草木种类、面积和树木树龄等基本情况及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 草木损失保险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采用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方式赔偿被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草木发生保险损失,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实际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损失=单位面积保险价值×实际受损面积×损失程度 其中草皮的损失程度按照100%计算,林木的损失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 第二十六条 草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的草木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草木归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七条 草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三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二)被保险人照管下客户的财产遭受盗窃、抢劫; (三)进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的野生动物侵害。 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引起的责任; (三)因球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不符合政府或行业有关安装、使用规定的游泳池、电梯、升降机、霓虹灯、装饰物以及广告牌、广告灯箱等广告载体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游泳池用水不洁引起的传染病或慢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为其客户提供美发、美容、按摩、医疗等专业服务时,其专业服务活动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罚款、惩罚性赔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董事、合伙人所遭受伤害的责任,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董事、合伙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或第二十九条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本保险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各种疾病、职业病; (二)被保险人业务或工程的承包商所聘员工的任何原因的伤亡; (三)雇员因分娩、非工伤流产; (四)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六)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雇员伤亡。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或者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后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认可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赔偿;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按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按本保险合同所附《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累计赔偿限额赔偿; 2、受到伤害后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每天保险人按照每人累计赔偿限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人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上述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按照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十七条 在不按雇员名单投保的情况下,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按实际投保人数与应投保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五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三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七)任何性质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八)保险财产因自身缺陷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的精神损害和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四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一次性交付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对于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如果保险事故涉及盗窃、抢劫或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该由其他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 赔偿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责任保险项下发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四十八条 在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索赔方支付的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也负责在相应的限额内赔偿。如果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重复保险而作相应减少,保险人对此项费用的赔偿也将作相应减少。 第四十九条 在责任保险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各分项赔偿责任之和的赔偿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对应分项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保险人选择自行修复或重置受损财产,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资料或其他帮助。如果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未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人仅承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受损财产合理恢复至损前状态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五十二条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因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或者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该施救费用也按同样的比例减少。 第五十三条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将出具批单将对应的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第五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附:雇主责任赔偿额度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全身瘫痪 100% (三) 一级伤残 100% (四) 二级伤残 80% (五) 三级伤残 65% (六) 四级伤残 55% (七) 五级伤残 45% (八) 六级伤残 25% (九) 七级伤残 15% (十) 八级伤残 10% (十一) 九级伤残 4% (十二) 十级伤残 1%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涉及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二、表中伤残级别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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