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高尔夫球协会简介及章程
湖州市高尔夫球协会是湖州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体育协会,协会成立于2007年10月。其宗旨在于团结全市高尔夫球工作者和爱好者,促进湖州高尔夫球事业的发展,宣传、发动和指导湖州市高尔夫球运动爱好者积极参与该项目。
湖州市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湖州市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称为“Huzhou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HZ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湖州市高尔夫球爱好者及热心支持高尔夫球运动的团体、个人自愿组成,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体育法》,团结广大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以改革创新和开拓发展的精神与时俱进,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和发展本市高尔夫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设;增进国内外体育交流;为湖州建设成为一流体育中心城市的宏伟目标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湖州市二环西路5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 贯彻执行《体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大力促进高尔夫球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 宣传和指导本市高尔夫运动的发展,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本项运动技术水平。
(三) 举办、协办、承办本项目的市级、全国和国际比赛,组织运动员参加国内和国际间有关比赛和交流、友谊活动。
(四) 组织本项目各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训练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以提高专业水平。
(五) 向有关部门提出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推荐本项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的竞赛、训练和科技交流等活动。
(六) 对高尔夫俱乐部的建设、经营管理进行调研、组织经验交流,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各会员单位在发展中的问题,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工作。
(七) 开展各项联宜活动,增进高尔夫运动的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合作。
(九) 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为高尔夫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十) 业务范围:组织竞赛、培训人才、科技交流、业务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向协会提出申请入会要求;
(三) 申请入会会员必须是高尔夫运动俱乐部、球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
(四) 对本市高尔夫运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应提交相关证件,个人会员应同时提交有关工作证件和身份证件。
(二) 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 对本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经本协会推荐报请湖州体育总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主席、顾问的职务。
(四) 经协会批准入会的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三) 有权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及其他交流活动;
(四) 有权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权监督和了解协会各项工作情况;
(六) 有权向协会提出开展高尔夫球运动及相关的各种批评和建议;
(七) 有自愿入会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接受为本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提供场地;
(五) 按时交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湖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报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展开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湖州市高尔夫球协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湖州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情况特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州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的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湖州市体育总会和湖州市民政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湖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州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湖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州市体育总会合湖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名称及与本协会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会歌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单位地址:湖州市二环西路588号
联系电话:86-572-21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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