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俱乐部会籍转让纠纷处理
作者:maky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02-21 浏览 5
  这个案例发生在上海,说得是卫明(化名)将高尔夫会籍转让给许亮(化名),却被经营高尔夫球场的俱乐部告知:是否批准转让会籍的在于俱乐部,私下转让不被承认。不服“霸王条款”的卫明起诉到了法院。   卫明称,他购买了浦东一家高尔夫俱乐部的商务会员会籍。《商务会员权益》规定,会员不得退会,但可继承;且可有一次转让权益,转让费一次性收取2500美元。卫明与许亮签订协议,以1.3万美元的价格转让会籍。岂料,当他将有关资料递交给俱乐部,要求书面确认转让行为时,俱乐部却一直拒绝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俱乐部辩称,去年一家集团公司接管了俱乐部,在清理会籍后,没有找到卫明支付会籍费的记录,但球会没有因此拒绝其使用球场。卫明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俱乐部不批准转让会籍,但在《个人会籍转让申请》中写明了“本人理解会籍转让必须经会员理事会的批准”,意味着审批会籍转让是俱乐部的权利。   但法院认为,从字面理解,审批会籍转让的是“俱乐部理事会”,“俱乐部”和“俱乐部理事会”不是同一主体。其次,该《个人会籍转让申请》中的条款明显限制会员转让权益,却没有在《个人商务会员证购买协议》和《商务会员权益》中明确规定。再次,《个人会籍转让申请》是卫明申请会籍转让时由俱乐部提供的印制的申请表格,条款未经双方同意,所以该条款对卫明没有约束力,遂判决:俱乐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买会员证款1.1万美元。   这个案例表明,法院审理主要依据的是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章程《商务会员权益》和购买协议,这些文件构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体现并约束双方的行为。根据《商务会员权益》,会员的权益是可以转让的;由于《个人会籍转让申请》中的条款是事后为了转让会籍起草的申请,作为单方意见是不能约束会员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因此,会员的转让申请得到了法律的支持。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该案例很大部分是依靠程序上的理由支持了会员的诉讼请求,换而言之,会员获胜主要是因为这次转让批准的是俱乐部本身,这已经违反了《商务会员权益》的规定,毕竟诚如判决所说,俱乐部和俱乐部理事会是不同的主体,因此,不由得让人联想——假如这次转让是经过了俱乐部理事会审查,那么结果将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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