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看中式会员制八大难题
作者:TG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06-06-28 浏览 1
  “会员制”是时下社会流行词汇,在高球界,“会员制”逐渐被理解为高尔夫球会的经营模式之一。在这种模式中,高球服务提供方通常冠名为“某某俱乐部”,并通过吸纳会员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高球界的广泛流行,更多的在于其“名”而不在于其“实”。简单说来,很多人都是冲着“会员”和“俱乐部”的光环而接受这种服务的,在入会之初,除了自我感觉身价得到明显提升外,还想当然认为会享受到各种尊贵服务,此所谓“名”;但究其实际,“会员制”应如何界定,“俱乐部”及“会员”其实都不甚明了。在笔者看来,以下问题属于“会员制”模式中较为常见的疑难问题,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得到业界的广泛讨论并加以解决。

  1.无法可依。到目前为止,对于什么叫“会员制”,还是各有各的说法。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国没有就“会员制”进行相应的立法。没有游戏规则,冲突在所难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只能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作为法律依据,由于缺乏针对性,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放大,从而影响案件效果。随着高尔夫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会员制”经营模式的广泛应用,相信这一相关立法工作也会早日落实。

  2.会章性质之争。会员在入会时,通常除了签订《会员合约书》外,还要遵守俱乐部会章(或叫“章程”)的规定。很多俱乐部将会章作为管理会员的“武器”,并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此举经常引发会员的不满。如视会章为《会员合约书》的一部分,则会章的修改必须得到俱乐部与会员的一致同意;如不作此理解,会章显然不能约束会员。因此,给会章一个明确说法,才是最妥善的解决之道。

  3.会籍数量如何控制。会籍数量直接影响到会员服务的质量,从而备受会员关注。我国早几年颁布过《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但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现在解决会籍过量发售的问题只能有赖于俱乐部与会员的约定。

  4.会籍能否自由转让。从法理上讲,会籍的转让就是会员将其《会员合约书》中全部权利义务的转让,这种转让应征得俱乐部的同意。实践中,会员由于迁址、爱好改变或纯粹因为投资考虑等要求转让会籍,如俱乐部加以拒绝的话,必定会酿成纠纷。因此,会籍的转让问题应设定为可协商的弹性条款加以解决。

  5.会员费的返还。实践中要求返还会员费的案例并不多见,原因是中国高尔夫刚刚走过20年,而高尔夫球场用地年限至少都是30年以上,大多球会还都没有到必须解散清算会员费的时候。但10年以后,当球场停止经营,或会员要求提前退会,会员费该如何处理,似乎还是个未知数。

  6.月费能否调整。按照司法实践,法院认为月费是可以调整的,因为月费受物价、通货膨胀、球场设备增加等因素影响,是可以水涨船高的。但即使如此,调整的幅度应如何控制,实践中也没有固定标准。

  7.缺席会员。在收取月费的球会中,“缺席会员”政策对会员是个福音。但缺席时间的长短和申请的次数、频率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拒绝受理会员的缺席申请有时候被会员指责为强制消费,对俱乐部而言名誉受损。此问题目前也只能依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8.“霸王条款”与会员签约应尽的谨慎义务。俱乐部在各种格式化法律文书上的“霸王条款”备受指责,司法实践中多以俱乐部败诉告终。这里面虽然俱乐部有一定的责任,但事实上法院对于所谓“霸王条款”的认定也缺乏明确标准,全凭个别法官的经验或主观感觉进行裁判,这样的判决结果不见得是很公平的。因为作为新型案例,法官的经验是很有限的,而主观上大多法官更乐于视消费者(会员)为弱者来加以保护。但法官往往忽视一个问题,即很多会员本身就是高素质的人,比如有些是律师,对合同条款隐含的法律后果了如指掌,既然签约时不提出“霸王条款”问题,是否应视为这是双方认可的结果?而事后所提出的诉讼不应受到支持?引申出去,即使一般会员,如果签约时不尽谨慎义务,而一味的通过事后诉讼的形式加以补救的话,是否会造成滥诉并导致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笔者认为,为促使当事人谨慎签约,法院在认定“霸王条款”上不应将俱乐部视为强权方,格式条款不应简单作对条款提供方的不利解释,毕竟相对方(会员)有充分的拒绝签订这类法律文书的权利和自由。而会员在入会时,应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自身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加强法律意识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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