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福建)
作者:zhang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1-03-11 浏览 16
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9)文129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在5%至20%税率的幅度内决定的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考虑到目前高尔夫球企业经营亏损的实际情况,同意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   2、高尔夫球企业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含附设的练习场、租借球具和球车、会员证等收入),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按娱乐业---- 高尔夫球税目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3、高尔夫球企业兼营饮食、住宿等营业税应税劳务,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按相应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从高适用税率。   4、省体委和省高尔夫球协会申报举办的正式高尔夫球比赛取得的收入,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查核实,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求职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