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球场外籍员工索取加班适用本地条列
2008年3月5日,美国人查尔斯与上海某高尔夫俱乐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查尔斯担任高尔夫俱乐部的培训总监。俱乐部每月支付查尔斯税后工资2万元人民币。”双方对其他事项未做约定。查尔斯在俱乐部工作时已取得了《就业许可证》、《就业证》等相关证件。
2009年3月5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查尔斯认为其每天工作时间高达9个小时,并且周末也照常工作,除元旦和春节外,其他法定节假日都未休息,因此,要求俱乐部支付其进单位以来的加班工资。高尔夫俱乐部认为根据查尔斯的工作性质,其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没有所谓的加班及支付加班费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查尔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俱乐部依据中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查尔斯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就本案例而言,查尔斯与俱乐部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加班问题属于工作时间问题,而工作时间问题根据上海的地方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范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只要查尔斯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在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那么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其相应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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