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增城市马基高高尔夫球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83民初2518号
潘婷、全若梦: 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马基高高尔夫球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婷、全若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8146.5元及利息(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现定于2016年12月7日11时整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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