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高尔夫一杆进洞保险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bjgolfer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6-04-12 浏览 19

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吴鹏。 委托代理人陈豪杰、胡杏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209号附2楼3层。 法定代表人 雷钊哲。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认为,首先、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涉案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合同。第一、《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条款为责任保险的概念,其对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第二、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的名称和内容,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涉案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涉案保险条款的名称为“高尔夫一杆进洞责任保险条款”。涉案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在本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地点范围内,在所附名单中明确列明的参赛业余高尔夫球员(以下简称参赛球员)在正式比赛进行过程中发生一杆进洞(以下简称一杆进洞)后,对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载明的比赛规程(以下简称比赛规程)列明的物质奖励而支付参赛球员的费用,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根据上述约定,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其次、一审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责任保险的特征是由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款授权保险人可以依据该条款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其对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既可以是侵权损害也可以是违约损害。再次、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根据比赛规程奖励给一杆进洞参赛球员的别墅是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并以此认定一审法院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被保险人根据比赛规程奖励给一杆进洞参赛球员的别墅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而是被保险人与参赛球员之间合同的标的物。涉案保险单中只是规定“对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载明的比赛规程(以下简称比赛规程)列明的物质奖励而支付参赛球员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涉案保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确该物质奖励为别墅。以该别墅作为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后、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的约定以及本案事实,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的约定,本案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诉人请求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华 审判员 熊祥富 代理审判员 余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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