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高尔夫项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thomas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6-03-23 浏览 12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巿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小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联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东贸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保留原审质证意见的前提下,假设被申请人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明结果仍是申请人不应承担830万美元的赔偿责任。1、《会员合约书》证明环球高尔夫项目的投资人为香港远东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石油有限公司)。2、《关于变更远东石油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认定830万美元的原始债务主体是远东石油有限公司。3、《关于终止远东石油有限公司合营有关事宜的协议》是对远东石油有限公司的清算协议,该协议确认在被申请人不能取得项目时,830万美元若作为债务处理,唯一的不可移转的债务主体是竞诺公司,除非第三人自愿承担该责任。4、《股权转让协议》不产生830万美元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5、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的行政命令导致申请人对项目的无因管理,该行为不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6、《资产说明》并非债务承接,不产生债务转移的后果;是申请人被胁迫所签;只是初步意向,并非方案;内容主要是被申请人的单方描述和双方各自的意愿、态度,并非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项目全面启动并且能够获得收益”是偿还债务的前提;”项目启动后所获收益”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强调”优先偿还”表明了该笔债务存在无需全额偿还的可能。7、几乎全部证据均证明830万美元属于被申请人的投资,并非债权债务,投资人应该承担项目盈亏或灭失的风险。项目灭失后由无因管理人代替原始投资人承担投资风险违背了基本法律原则。8、被申请人提交的《清理说明》附件资料明确记载债务总额为597万元,并非830万美元。(二)被申请人保留有全套的历史资料,本案完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审计做出公正公平的结论。(三)本案中,被申请人保留有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全部历史资料,但被申请人却提交了大量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在申请人一再要求出示原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拒绝提供,应该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审计报告是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内部审计,且报告明确标注”仅作为贵公司清账之用,不用于对外鉴证”,不应采信而被采信。(四)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远东石油有限公司支付830万美元,在没有付款凭证的情况下确认多次移转的债务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二审判决关于债务总额的分析自相矛盾,缺失法律依据。(六)申请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行政命令而无因管理涉案项目,在项目被政府无偿收回后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严重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七)本案确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2014)高民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石化联合公司提交意见称:远东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一、远东贸易公司承担了案涉830万美元债务。首先,在本院询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石化联合公司原审提供了中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清理说明》,作为其向案外人远东石油有限公司提供830万美元信用额度的证据,且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进行质证;远东贸易公司称其不认可该证据的原因在于,其认为该说明不是常规的企业财务审计,而是专项审计,可能存在其他审计目的。事实上,只要中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清理说明》的真实性未被否定,再结合其所附原始凭证和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说明》载明的内容,该《项目清理说明》究竟为专项审计抑或常规审计,并不影响石化联合公司证明目的的实现。第二,1999年1月16日远东石油有限公司(甲方)与香港远东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远东石油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甲方投资环球高尔夫公司(830万美元)并持有75%股份的资金是利用石化联合公司的信用额度进行的,因此清算后,甲方需偿还石化联合公司830万美元。第三,虽然《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兢(竞)诺公司承诺替甲方偿还830万美元,但由于竞诺公司并未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签章,亦无证据显示该债务承担行为得到了债权人石化联合公司的同意,且石化联合公司在本院询问过程中亦说明由竞诺公司承担债务只是当初的一种安排,该安排最终没有落实,因此该债务承担行为对石化联合公司并不发生效力。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和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京经贸资字【1999】159号《关于”北京环球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远东石油投资公司取得了环球高尔夫公司70%的股权。由于由竞诺公司承担830万美元债务的安排对石化联合公司没有生效,故《股权转让协议》中由远东石油有限公司向远东石油投资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约定可能引发两种后果:若该830万美元的债务仍由远东石油有限公司对石化联合公司承担,则由于远东贸易公司依照国安计(2000)639号《关于将香港远东石油有限公司移交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的函》、财企函【2000】628号《关于将香港远东石油有限公司移交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的意见的函》对远东石油有限公司进行接收,该债务一并转由远东贸易公司承担;若该830万美元的债务随股权一并转让给远东石油投资公司,则该债务承担行为在《资产说明》中得到了石化联合公司作为债权人的追认,并经石化联合公司和远东贸易公司协商一致最终由远东贸易公司进行偿还。第四,石化联合公司与远东贸易公司签署的《资产说明》明确约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安全部和财政部于2000年12月分别下达文件,明确规定远东石油有限公司所属资产均系国有资产(含远东石油投资公司),将远东石油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及其它事宜一并移交远东贸易公司,由远东贸易公司对远东石油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远东贸易公司根据上述文件已将远东石油投资公司接收完毕,鉴于上述法律关系在中国境内外已做变更,石化联合公司同意由远东石油投资公司负责偿还830万美元债务,远东贸易公司作为远东石油投资公司的接收单位,实际上承担了对石化联合公司830万美元的债务。即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远东贸易公司向石化联合公司偿还案涉830万美元的一致意思。同时,《资产说明》约定,该笔债务将通过高尔夫俱乐部项目的全面启动所获收益优先偿还,这是双方当事人对高尔夫俱乐部项目收益的安排,并非约定该笔债务仅能以该项目收益来清偿。远东贸易公司关于《资产说明》并非债务承接,不产生债务转移的后果,只是初步意向,并非方案,内容主要是被申请人的单方描述和双方各自的意愿、态度,并非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远东贸易公司主张《资产说明》为其受胁迫所签署,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远东贸易公司”项目全面启动并且能够获得收益”是偿还债务前提等主张亦不能成立。第五,远东石油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830万美元为石化联合公司的投资而无需偿还,未提供证据推翻双方当事人在《资产说明》中对债务金额为830万美元的共同确认。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亦非建立在违法采信石化联合公司提交的复印件证据的基础之上。 二、石化联合公司要求远东贸易公司偿还830万美元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资产说明》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继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本案石化联合公司请求远东贸易公司偿还830万美元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妥。 综上,远东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要求驳回石化联合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石化联合公司承担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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