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尔夫会员制典型纠纷案例
作者:thomas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5-09-21 浏览 5

近10年间,中国高尔夫发生了不少会员纠纷,不同高尔夫球会间发生的纠纷的情况基本类似,可见是整个行业的通病。这些纠纷大多由会员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直指球会所施行的“会员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严厉程度甚至质疑现存会员制度的根本合理性。一旦会员的质疑得到司法机关认可,整个高尔夫行业都将面临着制度的重建。因此,了解这些典型案例,并进行深入的思考,是每个高尔夫从业者的刻不容缓的义务。 一、管理费上涨引发的纠纷 近些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主客观原因,很多高尔夫球会都提高管理费用,引发了大量的会员纠纷。 案例1 深圳**高尔夫球会于在2009年元月一日向会员发出公告,要求将每月管理费从原先的380元提高到600元, 引起一千多名的香港会员,台商会员,韩商会员,日商会员,国内会员强烈的不满,现五方会员己向法院起诉。 案例2 广东**高尔夫球会于2008年开始提高果岭费、球车费、更衣柜费等费用,会员70余名联名发律师函给球会投诉,后协商解决。 案例3 东莞**球会于2003年将月费从原来的400余元上调到1000余元,引起100多名会员的不满,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起诉。 征收管理费是会员制球会的传统做法之一,因为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客观因素,提高收费似乎是合理的。如果调整收费这项权利被否定,很多球会就会面临很尴尬的境地。 对于这个问题,东莞某法院是 支持球会单方调整月费的。法院认为:1)依照会员关系的特点,月费与会籍费(入会费)性质有所不同,后者是作为服务合同相对人成为被服务对象的资格(会员)的一种身份对价,可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是合同的固定对价;而月费,是相对人在某一时间内享受或可能享受球会提供之具体服务时应当支付有别于非会员的具体对价,它所体现的是服务合同的当时履行对价,是因应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服务质素变化的经营价格,不可能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对其后的经营价格进行预测继而确立,因而并非合同的固定对价,应视同一种浮动价格,既可以上浮、也可以下调。2)这种单方调整月费的权利,虽然有限制会员权利的一面,但不能否认其有合理性、必要性的因素。相反,如果剥夺这一权利,将可能导致球会无法应经营成本调整月费,势必对球会甚至会员造成不利。3)但调整月费不能理解成可以单方随意行使,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和必要的原则,例如先经会员委员会公示、异议救济办法等。 法院的上述观点有其积极的一面,比如从公平合理及必要性的角度看待月费调整问题,但也有其欠妥的一面,比如无论其考虑的“公平合理及必要性”是多么冠冕堂皇,始终无法对抗不了合同法关于“非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变更”的基本原则,再如其建议调整月费必须先经公示等做法在目前实践中上难以实现。如果高尔夫球会胡乱提高月费,会员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这个案例留给我们思考的是,对于这些传统收费项目,由于客观上存在着因受物价上涨、税负增加等因素确需上涨的要求,高尔夫球会应该对此事先做好弹性准备,在会员政策中明确表明可上涨的规定以及上涨的具体办法和幅度,以此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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