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尔夫会员制的法律规范
中国高尔夫会员制作为一种复杂的制度组合,它的产生和存续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规范。一方面,法律规范是“会员制”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会员制”。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高尔夫“会员制”的参加者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高尔夫“会员制”参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法律规范的建设通常会有一定的滞后,高尔夫“会员制”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同样如此。由此可能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
就中国高尔夫“会员制”而言,这一复杂制度组合中既包括对参加者的主体规范,也包括经营行为的规范,以及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的规范等。这些规范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更多的需要参加者基于对自身行为和法律的理解,正确的适用法律,寻找出合法的行为模式。
公司法等相关组织法
高尔夫球会这一经营主体的产生和存续,基本上依公司法等相关组织法的规定进行,但由于目前高尔夫在我国属于敏感行业,其经营范围该如何设定,是否需要经过审批,如何审批等都不是一部公司法能够解决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行为法
高尔夫球会设立后,如何招募会员,与会员缔约等,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行为法的规范。但上述法律没有对高尔夫会员合同作出特别规定,此等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没有可直接对照的条文,具体的条款设计只能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会员作为消费者,在面对实力雄厚的球会时,不免处于劣势。特别是会员通常先付出一笔不低的入会费,其风险非常大。因此,将会员制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是非常有必要的。事实上,近些年来处理的诸多会员制纠纷,法院都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高尔夫球会的行为模式是否合法还需要考虑到这一特殊法的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会员制的模式设计中牵扯到会员卡发行的问题,由于关系到巨额的融资,可能影响到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受到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9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曾经出台过会员卡管理办法,但现在已经被废止,目前对于高尔夫球会发卡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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