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芳诉青岛天泰温泉高尔夫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素芳。
被执行人:青岛天泰温泉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干部疗养院西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芳与被执行人青岛天泰温泉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4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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