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韩国球友打赢“高尔夫官司”
作者:2005moon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5-09-17 浏览 4
一韩国人交了6.8万元,成为本市一家高尔夫俱乐部的创始会员。而该高尔夫球场未能按时建成。法院近日判令该高尔夫俱乐部的投资商退还入会费,并承担违约金。   2003年5月12日,韩国人权某与某园艺开发公司签订了某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入会申请书。签约后,权某分3次交清6.8万元入会费。该俱乐部会员章程中规定,俱乐部于2002年底兴建高尔夫球场;2003年12月,9洞开打;2004年12月30日前,18洞开打。若未能如期完工,俱乐部无条件按入会费价格加20%购回。   由于建高尔夫球场的相关手续一直未通过审批,球场未能按期建成。2005年8月,权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入会费6.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6万元。   而被告方同意解除入会申请书,却只愿意以其开发的房产折抵入会费,并认为20%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权某交纳入会费,是为了享受打球的权利,某园艺开发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合格的球场,已构成违约,但其违约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20%的违约金标准可酌情降低。法院最终判令解除权某的入会申请书,被告返还入会费6.8万元,支付违约金5700余元。   权某是韩国公民,怎么能在中国的法院打官司?据介绍,因本案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可认定是一起涉外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可以确定被告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实施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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