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案例:胡金秀诉君兰高尔夫法院判决书
作者:TG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08-03-13 浏览 9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 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秀,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兰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享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女

  上诉人胡金秀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兰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德明:胡金秀于1997年11月24日进入君兰公司工作,亦曾进行岗位调整及职务升迁,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4月,胡金秀调往君兰公司任专卖店主管职务。2005年8月23日,君兰公司以胡金秀的工作能力与工作岗位不匹配为由,将胡金秀调往外卖亭领班一职,且工资亦相应调整为领班标准。胡金秀对此岗位调整不服,于2005年8月26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君兰公司其自当日起离职,君兰公司审批同意了胡金秀于当日正式离职。

  另查,胡金秀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胡金秀于2005年8月26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君兰公司支付2005年8月份工资2750元及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1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胡金秀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君兰公司无需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裁决君兰公司支付2005年8月份工资2750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87.5元给胡金秀,并驳回胡金秀的其它仲裁请求。仲裁判决于2005年12月6日送达胡金秀及君兰公司,君兰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向胡金秀转帐支付了2005年8月份工资及拖欠经济补偿金687.5元。胡金秀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5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胡金秀、君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胡金秀于2005年8月份在君兰公司付出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对于胡金秀的2005年8月份工资为2750元均无异议,故君兰公司应向胡金秀支付该部分工资。胡金秀于2005年8月26日离职,并经君兰公司审批同意后于当天离职,故君兰公司应于当天向胡金秀一次性清结工资,但是君兰公司在仲裁庭庭审时仍未将工资付给胡金秀,应当向胡金秀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君兰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即向胡金秀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即在胡金秀提起原审诉讼时,胡金秀主张的2005年8月份工资2750元及经济补偿金687.5元的请求已不存在,故对于胡金秀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8月23日,君兰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胡金秀的职务岗位,该行为属于君兰公司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胡金秀不同意此岗位调整决定,有权就此决定进行申诉要求君兰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条件。但胡金秀却因此向君兰公司申请离职,应属于胡金秀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君兰公司无需向胡金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故胡金秀要求君兰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胡金秀认为君兰公司调整岗位,属于克扣工资,逼使胡金秀离职的主张,由于胡金秀并没有提出君兰公司克扣其2005年8月份以前的工资,且其提供的工资单亦已证实其收取了2005年8月份以前的工资,君兰公司并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而胡金秀对君兰公司调整岗位决定不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君兰公司执行原劳动合同条件,胡金秀无需申请离职,故胡金秀的该主张无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君兰公司认为应驳回胡金秀的诉讼请求的辩称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仲裁的费用520元,参考仲裁裁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应由胡金秀负担420元,君兰公司负担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判决:一、驳回胡金秀的诉讼请求;二、仲裁费用520元,由胡金秀负担420元,君兰公司负担100元。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金秀负担。

  上诉人胡金秀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作出认定。2005年8月23日,君兰公司以书面通知胡金秀的工资由原来主管级工资2750元,降低到领班级的1400元左右,原审法院对这一基本事实没有作出认定,这一事实可证明如下两个问题:1、君兰公司大幅减少胡金秀的工资(实质上是克扣工资),逼使胡金秀选择辞职,以达到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2、君兰公司不再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确定的2750元支付给胡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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